问题 | 再保险需要签订合同,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是什么人? |
释义 |
热门城市:邯郸律师 临沂律师 汕尾律师 榆林律师 株洲律师 海南律师 临汾律师 汕头律师 永州律师 珠海律师 再保险是对于我们寻常普通人而言算是一个十分陌生的领域,在这一领域订立合同更是对我们而言不是很普及的一种方式。但是可以确定,再保险需要签订合同,但是合同的当事人究竟应当是什么种类的人,这一个问题十分重要,下面论述了再保险合同以及当事人的相关知识,针对再保险需要签订合同,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是什么人做出详细论述。 一、再保险合同的概念 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 二、再保险合同的特征 (一)再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一方为再保险分出人,另一方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分出人是根据再保险合同,有义务向再保险接受人支付一定保费,同时有权利就其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从再保险接受人获得补偿的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是根据再保险合同,有权利向再保险分出人收取一定保费,同时有义务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人。 (二)再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不论原保险合同是寿险合同还是非寿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的标的都是再保险分出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再保险合同不具有直接对原保险合同标的进行赔偿或给付的性质,而是以补偿再保险分出人对原保险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为目的,即对于原保险合同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所产生的损失,先由再保险分出人全额进行赔偿或给付,再将应由再保险接受人承担的部分摊回,由再保险接受人向再保险分出人进行补偿。 (三)再保险合同独立于原保险合同,这主要体现在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承继关系。一方面,再保险合同的再保险接受人与原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保险受益人之间不发生任何法律或业务关系,再保险合同的再保险接受人无权向原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收取保费,原保险合同的保险受益人无权直接向再保险合同的再保险接受人提出索赔要求;另一方面,原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再保险合同的再保险分出人)也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不对其履行补偿义务为借口而拒绝、减少或延迟履行其对保险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义务。 三、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再保险合同的签约双方当事人为保险人和再保险人 所以说再保险虽然在我们现实生活中是一个十分陌生的概念,但是再保险的合同与普通合同在一定程度上有很多一致的地方,所以在在保险合同中主要的要素同普通合同没有什么不同的地方,但是最重要的主体方面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再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以上就是事再保险需要签订合同,合同的当人应当是什么人的答案,希望可以解答您的问题,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泰州律师。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