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理由如下:从结婚登记行为的性质看——婚姻是一种身份关系而非契约关系。 结婚登记,是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双方当事人依照婚姻法作出的确认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的行为。1950年婚姻法第六条规定“……不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不予登记”。因此,婚姻法本质上仍属于契约关系,结婚登记也可以看成立,结婚登记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而1980年的婚姻法规定登记“确立夫妻关系”——证明我国立法采形式主义的法律婚原则。确立夫妻关系产生,这意味着登记产生夫妻身份事实及夫妻关系,结婚登记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结婚登记条件的关系,登记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唯一要件。婚姻不再被认为是民事契约,从此成了与形形色色的男女同居相区别的法律现象。 所以,对于1981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婚姻,法院在婚姻案件中可以依法审理其效力,对于依1980年的婚姻法成立的婚姻,其性质是法定身份。婚姻的效力是登记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决定的。但在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有部分人仍习惯性地认为婚姻是契约而陷入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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