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的四大权利抗辩权的使用 |
释义 | 民法上有四大权利,其中一种权利叫做抗辩权,主要是在参与民事诉讼时,一方当事人针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行使的一种正当的权利,那么到底什么是抗辩权,抗辩权具体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行使呢,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民法的四大权利抗辩权的使用。 一、什么是民法上的抗辩权? 广义上的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二、民法的四大权利抗辩权的使用 民法上的抗辩权是义务人在相对人请求给付时,拒绝履行的权利。是针对请求权的。抗辩权分为永久抗辩权和一时抗辩权。永久抗辩权,是在相对人请求给付时,永久拒绝履行的权利,如因诉讼时效完成而拒绝履行债务。一时抗辩权,是在相对人请求给付时,暂时拒绝履行的权利。具体分为以下几种: 1、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履行抗辩权: ① 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② 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③ 不安抗辩权——参见合同法68、69条 3、诉讼时效已超过的抗辩权 裸债、自然债 物权法202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三、抗辩权的法律依据 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及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均未对抗辩权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只有我国的《担保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对抗辩权做了明确的规定,它将抗辩权定义为:“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在我国抗辩权是从狭义的角度来使用的,所以,其适用的范围比较小一些,只是针对合同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请求与阻止请求的权利。了解抗辩权的概念以及抗辩权在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会更有利于使用抗辩权! 通过上面相关内容的详述我们可以发现,民法的四大权利抗辩权的使用根据使用规则的不同,主要分为先诉抗辩权、履行抗辩权和诉讼时效抗辩权几个方面。而根据抗辩权广义和狭义的解释我们发现,我国通常行使抗辩权主要是依据狭义的抗辩权,也可以说抗辩权的行使就是为了阻止对方权利的实现,不过这种抗辩权是一种正当的权利。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抗辩权的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咨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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