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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包括什么?
释义
    当下,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自己创业,建立自己的公司,那么在此之前公司创始人应当先了解有关公司法的内容,才能使公司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发扬宏大。下面,小编为您讲解一下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哪些内容。
    200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 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2014年2月17日)起实施。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综上所述,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律条文方面已经给出了清晰的条文规定,并且新公司法又在2018年做了修改,公司法人应当了解公司法中的有些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等问题,在应对公司出现状况时,起到相应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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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0:5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