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法对异地经营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
释义 |
公司注册之后,一般就要由公司的发起人主持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是由公司的股东组成的,创立大会会规定公司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里面会有关于公司住所的规定,一般公司的住所就是公司经常营业的地方。那么关于公司法对异地经营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公司法对异地经营 异地经营要到当地工商部门备案,或成立分支机构,否则属于违法经营。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公司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答复,可以明确以下管理要求: (1)公司其住所只能有一个,以住所之外自有或租借场所设点经营的,必须办理相关登记注册。 (2)依公司登记管理之规定设立的公司,如在住所以外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在当地申请分公司登记。对于非公司的企业法人(如一些未作公司制度改制的国有企业等其他经济组织),如在登记主管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点经营,可申请增设营业场所,也可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如在登记主管机关管辖范围外设点经营,应申请分支机构登记;在国家工商局、省自治区工商局登记的,在上述工商局所在城市区域内设点经营的,可申请增设营业场所,也可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在所在城市区域外设点经营的,应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3)以公司名义异地经营,但未设点的,无需办理登记,不以“无照经营”论。 由上述规定可见,对于异地经营的异地,是以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和所在城市(国家工商局、省自治区工商局)确定的。对于“经营”标准的界定,以“设点经营”作为认定标准;对于公司和非公司的企业法人要求也略有不同。 编辑时间:2016-1-21 16:15:21 浏览次数:12480 返回 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适用问题的函〉的复函》(国法函〔2004〕293号)的规定,已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可以到异地开展经营,不一定要在异地另行办理营业执照,但属于另设分支机构等经营机构的,应当另办营业执照。 1、根据国法函〔2004〕293号文件的规定,只要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依法没有地域限制,被许可人在一个地方取得了行政许可,就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被许可的活动,无须在其他地方再次申请同一行政许可或者目的相同的行政许可。例如,一家建筑企业在某地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就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参加投标、承揽建设工程,无须在其他地方再次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但是,如果为了方便生产经营活动,在某地依法设立的企业拟在其他地方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投资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则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企业法人可以在异地从事经营活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对此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但在什么情形下企业法人应申请增设分支机构的登记,什么情形下可不需要登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没有明确规定,有待进一步研究。 3、《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4、《合伙企业法》第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5、《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由此可见,依法成立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在其住所外设立的经营场所,应当按分公司进行登记依法领取分公司营业执照。如果该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未经登记取得分公司营业执照,擅自在住所外设立经营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就违反了《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未取得分公司营业执照擅自设立分公司开展经营的“无照经营行为”,应当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公司法对异地经营的规定是怎么样的?如果说公司要到异地经营,那么通常情况下就是公司有分支机构比如分公司,分公司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一般都不再总公司的主要营业地,公司申请分支机构应该向工商部门申请,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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