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拘留还能继续当法人吗 |
释义 |
公司的运行和章程的管理,都离不开公司法人,公司法人是掌控了公司管理权的重要成员,对外承担公司开展的经营和诉讼活动。公司法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组织,如果公司法人是自然人,而由于意外情况,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拘留,那么该法人还能继续担任法人吗? 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内依法律和章程行使公司的管理权,对外则代表公司开展经营和诉讼等活动,是公司内部举足轻重、甚至能够决定公司成败的关键角色。 正因其如此重要,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被列为公司的八项登记事项之一(《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若发生变更就必须办理公司的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更换法定代表人(《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而不具有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普通董事、经理发生变更,则只需办理备案登记即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按照《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因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必然同时具有董事或者高管的身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当然适用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而国家工商总局1999年出台的《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则在第四条专门针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作出了详细的禁止性规定,公司作为企业的一种,自然也适用该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公司法人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拘留的情形比较严重,甚至出现了公司法人个人承担了大量到期而又未清偿的负债或者犯有贪污贿赂,侵犯他人财产的罪名等等情况,那么该法人就不得再担任公司的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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