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虚假出资的行政处罚是什么 |
释义 | 【为您推荐】浠水县律师 邛崃市律师 镇雄县律师 蒲江律师 恩施市律师 会理县律师 麻城市律师 肥城市律师 虚假出资面临着严重大刑事、民事、刑事责任,是一种较为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那么,大家对于虚假出资的行政处罚具体是什么,恐怕不太了解,法律咨询网小编整理了关于虚假出资的行政处罚和虚假出资的表现形式的法律规定,供大家参考。 一、虚假出资的行政处罚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二百条、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公司股东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二、法律中关于虚假出资的表现形式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读完文章时候,大家对于虚假出资的行政处罚有了一定的了解,大家以后如果有机会创办公司,对于投资这方面一定要擦亮眼睛,认真了解虚假出资的几种形式,对于审查工作大有好处,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泰州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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