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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商局的行政行为与死亡结果是否具有必然联系
释义
    案情:2001年8月6日上午,被告四川省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庆镇工商所聘请的代征员周*明与工商所职工宋某某、李某某在某县有庆镇军营村农贸市场整顿市场秩序,收取市场管理费。9时许,周*明以影响交通为由,叫在公路上卖辣椒的农民余*金退出公路到市场去卖,余*金不愿而双方发生口角,周*明将余*金的辣椒踢翻,并夺走称砣,到其他行政管理相对人处管理收费。20分钟后,余*金的养子余*军、儿媳黄*玲等人来到有庆镇街道,余*金讲述了刚才发生的事,几人便追到农贸市场,抓住周*明就打,将周的鼻血打出。当余*金与周*明继续抓至王某的肉摊处时,周*明顺手拿起一把豁边刀刺死余*金、余*军,刺伤黄*玲等人。2002年3月5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周*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经核准被依法执行死刑。余*金、余*军死亡后,被告四川省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先行垫支与余*金的母亲王*清,儿媳黄*玲达成了赔偿协议,对王*清、余*军之子余*强、余*彪进行了赔偿。原告余*金的母亲王*清、余*金的弟弟余*国、余*军的儿子余*强、余*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工作人员杀死余*金、余*军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按国家赔偿法赔偿损失。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原告方意见:被告工作人员周*明在收取市场管理费过程中,野蛮执法持刀将原告王*清的大儿子余*金,原告余*强、余*彪的父亲余*军两人当场砍死。周*明在收余*金管理费中要余退让,并踢翻辣椒和拿走称砣。余*金等人去要称砣而发生了死亡的结果,是违法的行政行为。被告是行政赔偿主体,在和死者亲属达成的赔偿协议中也承认了周*明在执法中有不文明的执法行为,余*金、余*军的死亡是周*明的行政行为引起的,两者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方意见:被告临聘人员的行为虽有不当,但与死亡没有关联。周*明纠正余*金的占道行为,其踢翻辣椒和收走称砣的行为有不当之处,没有造成人身伤害后果。余*金死亡的后果是在周*明市场管理行政行为后,不采取正当手段,而是邀约一些人去报复,侵害周*明身体而导致了后果的发生。周*明故意杀人不是职务行为和市场管理中的行为,而是个人行为,两者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事件发生后,被告先行垫支与王*清、黄*玲达成了赔偿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余*军不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行为无关。因此,被告不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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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9:5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