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拘留警察怎么抓人? |
释义 |
一、行政拘留警察怎么抓人? 1、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必须出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拘留证(持证); 2、执行拘留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4、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5、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6、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二、拘留的期限 (一)拘留期限的计算方法 拘留的时间=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时间。 (二)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 1、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延长1至4日; 3、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到30日。检察院必须在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公安机关在执行行政拘留的时候,应当出示执法证和相关的批捕文件,当事人有权检查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件及文件。在确认无误后,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另外,当事人还应当向公安机关坦白个人的犯罪情况,争取在法院判决时,能够宽大处理,避免因不配合调查而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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