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关行政合同的诉讼不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生活中应该有绝大多数的人对行政合同的了解程度都是非常有限的,而实际上他们有可能已经通过政府的相关行政执法行为自己也接触到过行政合同了,比较常见的行政合同现在应该就是拆迁补助协议了吧。对行政合同产生的争议提起诉讼的时候,不一定当地的人民法院都会直接立案的。下面小编要介绍的知识就是有关行政合同的诉讼不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有关行政合同的诉讼不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明确规定不受理的行为——前四种是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后五种是《行诉法解释》第1条规定的。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以国家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内部人事管理行为 行政机关对所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作的任免、奖惩、调动、福利等决定,工作人员不服的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四)法定终局裁决行为 (五)刑事司法行为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这是一种形式意义上的行政行为,但实质意义上则为司法行为。公安、国家安全机关行使职权具有双重性质,这里的刑事诉讼行为不受行政法规则调整和支配。 (六)行政调解行为与法定行政仲裁行为 调解是一种当事人自愿接受的“管辖”,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影响的决定因素是其意思表示,而非行政机关的意志。行政调解只是一种行政的规劝、建议,达成调解协议也主要依赖平等主体间让渡权利、处分权利。劳动仲裁或其他法定仲裁的主体往往不是行政机关,故而对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不服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七)不具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行政指导行为也不具有强制性,因而没有必要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重复处理行为一定是维持了原结论,没有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新的得、丧、变更的影响,只是对以往结论的肯定和维持,故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九)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这里的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主要是指行政行为有效成立以前的内部运作、程序性的准备行为、调查取证等事实行为,此种行为尚未发生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得、丧、变更变化的实际效果。 二、如何处理 根据行政诉讼有关解释,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天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受诉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因此,你可向上级法院起诉。 由此可见,有关行政合同的诉讼不受理的情形这是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刑诉法解释当中有明确规定的。对于某些比较特别的抽象性的行政行为,涉及到外交事务的行政管理,或者某些行政行为本来就没有产生任何实际性的影响,这类行政合同引起的纠纷根据实际情况有可能会不受理,不过我们对于作出不受理的这种决定不服的话,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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