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项目 |
赔偿标准 |
赔偿机构 |
医疗费 |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
工伤保险基金 |
伙食补助费 |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工伤保险基金 |
交通、食宿费 |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工伤保险基金 |
康复治疗费 |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
工伤保险基金 |
工伤医疗期工资 |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
用人单位 |
生活护理费 |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
工伤保险基金 |
辅助器具费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伤残津贴 |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
工伤保险基金 |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
用人单位 |
一次性 工伤医疗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广东省标准 七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2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1个月的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广东省标准 七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 |
用人单位 |
安家补助费 |
六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广东省工伤赔偿标准)。 |
用人单位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工伤保险基金 |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