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抽逃出资罪的司法解释 |
释义 | 抽逃出资罪的司法解释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159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以上知识就是关于“抽逃出资罪的司法解释”问题的回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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