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擅用他人企业名称 构成侵权被判赔偿 |
释义 | **比拍卖行于1744年在伦敦成立,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拍卖行。法院认为,**比拍卖行的服务标识“苏富比”自1988年起即开始在我国持续使用,宣传的持续时间和覆盖地域范围较广,在我国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依据现有证据,对**比拍卖行主张涉案“苏富比”文字商标为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事实予以确认。**比拍卖行对涉案“SOTHEBY’S”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应受到我国法律保护。四川苏富比公司行为已侵害**比拍卖行的商标专用权,属于擅自使用他人知名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