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征地补偿款村集体可以截留吗 |
释义 | 一、征地补偿款村集体可以截留吗? 不可以,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时,农村集体是不能对征地补偿款进行截留的,截留征地补偿款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由此可以看出,侵占或挪用征地补偿费实际上属于贪污、挪用公共财产,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原则上不属于土地行政执法的范畴。 二、农村征地补偿纠纷的主要原因: 1、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性质和归属法律规定不明确。 承包地之外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征收方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其归属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由于农村土地权属的立法界定不清,大量的补偿费无法为农民所掌握,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2、国家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3、补偿程序不完善,司法救济难到位。 补偿过程中虽有公告和听证的规定,但缺乏农民实际参与听证的保障渠道。法律规定征地补偿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补偿方案制定后才公告告知农民,对农民提出的意见只在确需修改的情况下才改动补偿方案,极大地限制了农民的参与权。另外,发生纠纷后,法院往往以征地补偿案件不属于民事案件为由不予受理,司法保护不能实现。 新农村经济建设发展过程当中的征地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政府部门的征地工作不能成为了某些工作人员发财的机会,把国家依法发放的村集体的征地补偿款私饱中囊的这种行为很龌龊,也是犯法的,全体村民都有权力监督征地补偿款的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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