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拘禁罪典型案例 |
释义 | 被告人赵建成,男, 1976年9月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张掖市甘州区税亭街房产公司南楼7单元302室,个体户。2005年7月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甘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史永洪,男。1978年10月 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张掖市甘州区北环路石油公司家属楼1号楼1单元201室,无业。2005年7月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甘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小云,曾用名刘铁军,男,1979年3月1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张掖市甘州区东街115号,无业。2005年7月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甘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平,男,1971年9月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家住张掖市甘州区北街51号,无业。2005年7月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甘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甘区检刑诉字(2005)第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建成、史永洪、刘小云、王平犯非法拘禁罪,于2005年11月 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甘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建成、史永洪、刘小云、王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甘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7月8日,被告人赵建成因妒忌生意同行雷奇峰等人,意欲将其赶出张掖抢占其市场。早10时许,被告人赵建成纠集史永洪、刘小云、王平经预谋后,在本区面粉厂招待所找雷奇峰的老板谈判未果。便对雷奇峰的行踪进行监视。当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赵建成、史永洪、刘小云、王平租车追赶至临泽县附近时,将乘车欲往酒泉的雷奇峰等人堵住,并强行将雷奇峰拉至本区二环路“天籁”农家乐园,以让雷奇峰联系其老板前来谈判为由将其拘禁,此后又先后用电话联系雷奇峰的同事刘兴虎、毕坤杰,并强行带至“天籁”农家乐园拘禁,至当日晚11时许,因农家乐园打烊,又将雷奇峰、刘兴虎、毕坤杰转移到新乐小区茶社内拘禁。期间,被告人赵建成、史永洪、刘小云、王平对雷奇峰、毕坤杰采用膝盖顶,酒瓶砸等手段进行殴打。7月9日凌晨2时许。刘兴虎从该茶社二楼窗户跳下,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赵建成、史永洪、刘小云、王平被当场抓获。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雷奇峰伤势属轻微伤,刘兴虎伤势属轻伤。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证人证言、扣押笔录、鉴定结论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建成、史永洪、刘小云、王平无视国法,为泄私愤而非法限制多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构成非法拘禁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赵建成辩称,公诉机关指控我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我无异议,但本人未对被害人实施过殴打。自己法律意识淡薄,后悔自己的行为,请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史永洪辩称,公诉机关指控我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我无异议,但未在茶社对雷奇峰、毕坤杰殴打。当时自己喝了酒,一时冲动,酿成过错,请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小云辩称,公诉机关指控我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我无异议,但未在茶社殴打雷奇峰与毕坤杰。请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平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未在茶馆殴打雷奇峰、毕坤杰,请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8日,被告人赵建成因妒忌生意同行雷奇峰等人,意欲将其赶出甘州区抢占其市场。当日早10时许,被告人赵建成电话联系史永洪、刘小云、王平并经预谋策划后,到甘州区面粉厂招待所找雷奇峰的老板谈判未果。便对雷奇峰的行踪进行监视。中午2时许,雷奇峰等人离开招待所,被告人赵建成、史永洪、刘小云、王平租车追赶至临泽县附近,将乘车欲往酒泉的雷奇峰等人堵住,并强行将雷奇峰用出租车拉至甘州区二环路“天籁”农家乐园,以让雷奇峰联系其老板前来谈判为由将其拘禁,后又让雷奇峰电话联系到其同事刘兴虎、毕坤杰,并强行带至“天籁”农家乐园拘禁,期间,被告人赵建成、史永洪、刘小云、王平对雷奇峰、毕坤杰采用膝盖顶,酒瓶砸等手段进行殴打。当日晚11时许,因农家乐园打烊,又将雷奇峰、刘兴虎、毕坤杰转移到新乐小区茶社内拘禁。7月9日凌晨2时许。刘兴虎从该茶社二楼窗户跳下,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被告人赵建成、史永洪、刘小云、王平被当场抓获。经张掖市甘州区公安局法医鉴定:刘兴虎从高处坠落致腰部及左足受伤,造成腰2椎体压缩骨折、左足跟骰、距舟关节半脱位,属轻伤。雷奇峰受外力作用致胸部及背腰部受伤,造成左侧第6肋骨骨折,胸、腰部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1、证人王森证言证明:曾与赵建成、史永洪到甘州区面粉厂找过卖药酒的酒泉人,以史永洪眼睛受伤从酒泉人处要了赔偿金。2、被害人雷奇峰、毕坤杰、刘兴虎陈述证明:2005年5月20日左右,赵建成等人从雷奇峰处敲诈现金1800元,后于7月8日中午10时许,被告人赵建成、史永洪、刘小云、王平以同雷奇峰老板谈判为由,监视行踪,又强行拘禁雷奇峰、毕坤杰、刘兴虎。7月9日凌晨1时许,刘兴虎从甘州区新乐小区茶社二楼窗户跳下,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被告人被抓获。3、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刘兴虎于2005年7月9日凌晨2时许,报案称被人拘禁。4、王丰年的证言证明:自己的出租车被雷奇峰等人承包过,听说他们因做生意被人敲诈过。7月8日,在“天籁”农家园见雷奇峰等人和四个小伙子在一起。有人威胁我,不要报警。5、证人范晓凤的证言证明:7 月8日“天籁”村来了几个男人,从门外听见有打人的声音。6、证人朱秀英的证言证明:史永洪系其子,儿时被学生用弹弓伤了眼睛,至今患疾。7、甘州区公安局的提取笔录、点菜单、诊断证明、鉴定书证明:被害人在“天籁”农家乐园被拘禁后给被告人买单、被殴打,在新乐小区茶社跳楼报案。8、甘州区公安局的扣押笔录、领条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赵建成处扣押现金并由被害人领回。9、被告人赵建成、史永洪、刘小云、王平的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建成、史永洪、刘小云、王平为抢占生意市场,威逼相近行业销售人员,采取限制他人日常活动的手段,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各被告人在非法拘禁他人过程中,具有殴打被害人的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建成提出犯意,纠集人员并组织实施犯罪行为,作用主动积极,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史永洪、刘小云、王平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鉴于各被告人在侦查及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犯罪,对被告人赵建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对被告人史永洪、刘小云、王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建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7月9日起至2008年1月8日止。) 二、被告人史永洪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7月9日起至2007年7月8日止。) 三、被告人刘小云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7月9日起至2007年7月8日止。) 四、被告人王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7月9日起至2007年7月8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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