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绑架罪招摇撞骗罪区别主要是什么 |
释义 |
一、绑架罪招摇撞骗罪区别主要是什么? 一)立案标准不同 1、招摇撞骗罪。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应当立案。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原则上就应当以犯罪论处,应当立案侦查。 2、绑架罪。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 (2)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 (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绑架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行为,就应当立案侦查。 二)构成要件不同 1、招摇撞骗罪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 (2)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其犯罪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 (3)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 2、绑架罪 (1)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 (2)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3)主体。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 三)量刑标准 1、绑架罪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2、招摇诈骗罪量刑 我国刑法规定,犯招摇撞骗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按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绑架罪与招摇撞骗罪原本是完全不相同的两个罪名,可能是有些犯罪嫌疑人在绑架的过程当中是冒充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这样等于犯罪嫌疑人同时构成了两个不同的罪名。国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当中需要有一系列的合法凭证,拿不出任何凭证就不要轻易相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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