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永川区法院称,去年9月7日8时30分,**易泰实业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驾驶员方某,接受公司安排后,驾车从永隆场镇开往永川城区。客车行驶途中,方某踩了一脚刹车。谁知,就是这一脚刹车的惯性作用,使乘客石某摔伤。 事后,交警对这起车内摔伤乘客的事故进行了责任认定,结果是“驾驶员和乘客双方都没有责任,此次事故属于意外事故,赔偿由双方自行协商”。因石受伤后住进医院,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共1.4万余元,**公司随后支付了这笔钱。 此前,方某驾驶的这辆车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称**保险)投了保。赔偿后,**公司向**保险索赔。 然而,保险公司在今年3月2日发出书面通知:拒绝赔偿。理由是,事故车辆在行驶途中措施不当,致使乘客在车内受伤,既然事故车没有责任,保险公司就不应该赔。 对于双方争议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在意外事故中赔偿车方损失”这个焦点问题,法院这样认为:**公司和**保险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由于合同中关于“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和“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的免责条款中,都没有应予免责的事由出现。而合同却约定了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伤亡并由车方承担经济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计算赔偿。为此,保险公司应在1万元内进行赔偿。 考虑到其他条款约定的免赔率20%,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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