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浙江省农村征收土地政策有哪些? |
释义 | 浙江省因为城镇建设,每年都会征收大量的农村土地。征地拆迁关系到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各级政府,应当认真对待。当地群众也应该及时了解政府有关政策,以免因为拆迁补偿发生误会。那么,浙江省农村征收土地政策有哪些?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一起做个了解。 一、浙江省农村征收土地政策有哪些? 1、调整征地补偿标准 全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全面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征地区片综合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另行计算。全省征地补偿最低区片综合价按以下标准执行:征收耕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以外)和建设用地,一类地区不低于5.4万元/亩、二类地区不低于4.5万元/亩、三类地区不低于3.7万元/亩;征收林地、未利用地,一类地区不低于2.8万元/亩、二类地区不低于2.3万元/亩、三类地区不低于1.9万元/亩。 2、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严格落实《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按照“即征即保、先保后征、人地对应”的要求,根据征收耕地及其他农用地的数量合理确定参保人数,足额计提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逐步提高政府补贴标准和社会保障水平。要合情合理、公开民主、公平公正确定参保对象,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被征地农户承包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或预留机动地中调剂安排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户承包经营的,参保对象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推选产生;未调剂安排的,要安排被征地农户家庭成员参保。 3、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制订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政策,免费为被征地农民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对吸纳劳动年龄段内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的企事业单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鼓励企事业单位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依法在工商登记、税费减免、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政策支持;被征地农民经就业培训后仍未能就业,生活确有困难的,市、县(市、区)政府应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费。 二、征地补偿款分配办法是什么?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制订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指导原则和政策,加强征地补偿费分配和管理,并建立资金专户,加强资金监管。被征地农户的承包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调剂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户承包经营的,征地补偿费中的安置补助费应当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发放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方式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减少中间环节,防止被截留、挤占和挪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 综上所述,为了防止政府征地拆迁工作出现问题,保障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浙江省出台了相关政策。在浙江省农村征收土地政策中,提高了征地补偿标准,将土地根据使用性质进行划分。对失地群众的安置保障也提出了新要求,并且,政策中要求各地要建立征地群众的社会保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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