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都抢夺罪数额标准 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
释义 |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满“数额较大”起点的百分之五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抢夺公私财物,导致他人重伤的,或者导致他人自杀的,或者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百分之五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重伤一人或者自杀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抢夺公私财物,导致他人死亡的,或者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百分之五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四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或者自杀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6)每增加死亡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以上十种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抢夺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夺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在案发前自动归还被害人财物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具有其他可以从轻处罚情形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以上是四川省规定的抢夺罪量刑标准的细化内容,当然在成都地区也是适用的这个规定。针对不同的犯罪情况所需要受到的刑罚都是不同的,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满足一定的条件是可以从宽处罚的。若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或是有其他相关问题也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在线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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