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区分获国家赔偿去传销的情况? |
释义 | 现如今时代的发展,自媒体的应用,使得人与人之间的距离被拉近。这样的便利也被有非法分子抓住,很多非法传销分子利用网络的便利和虚拟,诱骗那些防范意思较弱的人进行传销。而这些受害者严重的都是倾家荡产,有的甚至获国家赔偿去传销。由此足以见传销的危害。在此,小编就为大家收集这方面的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如何区分获国家赔偿去传销的情况? 首先,天上不会掉馅饼,当把事业或者回报描述得天花乱坠的时候就应该警惕。 其次,无论传销的形式如何变化发展,其实质仍是以购买份额作为缴纳入门费,发展下线人员、拉人头组成层级,以下线人员“业绩”作为获利依据。 因此,识别传销,需要看三个特征: 1、入门费 是否需要认购商品或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 2、拉人头 是否需要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并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3、计酬方式 是否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如果符合以上特征,就有可能涉嫌传销。 二、传销相关的法律法规 为了更有效地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009年2月28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 影响社会稳定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主要是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没作出专门的规定。 组织、领导传销罪 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提出,为更有利于打击组织传销的犯罪,应当在刑法中对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犯罪作出专门规定。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传销的危害不用我们去细说,我们可以从现实中的事实例子,获国家赔偿去传销,可以清晰的得出结论,传销的危害特别大。但是现实生活中还是有很多人上当受骗,就说明我们国家的传销组织的能力强,而这也跟受害者自身有关系。一般受害者都是被传销组织利用了他们的贪图便宜的心理。这就警示我们应该提高自身辨别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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