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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家赔偿金追偿标准是什么?
释义
    国家赔偿金追偿标准是什么?
    “追偿标准”的制定,则与国家赔偿法计算赔偿金的规定一脉相承,其以国家统计部门每年出台的“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基准点”,“倍数”也更加契合当地实情。
    根据“追偿依据”,具体对责任人追偿多少,不能凭借主办机关或承办人员的“一厢情愿”,而是必须考量“违法性质、损害后果以及被追偿人过错程度”等客观因素。对于冤假错案的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且责任人出现严重过错的,便应当承担更多的追偿比例;反之,就应当减少追偿比例,乃至不承担责任。由此,有利于防止职能部门的“任性操作”,甚至是“暗箱操作”。
    “追偿标准”的制定,则与国家赔偿法计算赔偿金的规定一脉相承,其以国家统计部门每年出台的“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基准点”,“倍数”也更加契合当地实情。同时,设置了追偿的上限“天花板”,而不是“漫无边界”地压责,有利于该《办法》“接地气”,能被更好地执行到位。再看“追偿责任区分”原则,办法明确了对存在多个责任人情形下进行追偿的操作原则,“分别确定”以及“追偿总额”的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相统一,也较好地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如此,便从有形制度的角度,为“部分”锁定了“边界”,而更加“具体化”的规定,也将更加方便在司法实践中执行。通过地方立法,更体现了国家追责的“严肃态度”。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近年来一系列重大冤假错案被平反,包括赵作海、钱仁凤、聂树斌等蒙冤入狱的当事人或其亲属,经过法定的国家赔偿程序,拿到了属于自己的赔偿金。然而,在对冤假错案“始作俑者”的问责上,还颇有一些不尽如人意。至少,从已经披露的信息看,现实中还鲜有国家工作人员因为之前存在办案过错,在国家赔偿之后被“追偿”负责的事例。而浙江省的地方“量化”规定,则意味着任何以规定不明为由的“打马虎眼”,势必难以“瞒天过海”。
    国家赔偿在于各个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产生失误,从而不能自行弥补,只能通过国家出面进行赔偿补助,从而让公众认识到国家执行效率的快速性。追偿在于国家赔偿没有满足赔偿当事人的要求,或者存在赔偿遗漏的情况,追偿有利于即使弥补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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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5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