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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照片的证据种类及适用情况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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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据在诉讼中可以说是至关重要的,尤其是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几乎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照片在证据中算是一个比较容易获取且证明力度较大的证据。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总结归纳一下照片的证据种类,希望可以对大家了解证据的有关知识有所帮助。
    一、照片的证据种类
    笔者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情况,总结出各类照片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情况大致有以下几种:
    起到物证、书证作用的照片。此类照片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不能随案移送的书证、物证的照片,容易损坏、变质的物证、书证保全照片;扣押物品(不便提取的物品、文件等)照片,包括被告人合法财产及其孳息、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其孳息的照片;查获的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文件,拍摄照片存入案卷内(原物保管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或者销毁);鉴定使用的照片.主要包括做痕迹、物证鉴定使用的照片,伤情鉴定中使用的伤痕、X光片照片。
    勘验、检查笔录和辨认笔录中使用的照片。勘验、检查笔录中的照片,作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一部分。辨认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照片,本身也作为辨认笔录的一部分。
    现场照片。包括犯罪嫌疑人现场活动的照片、现场嫌疑车辆的照片。此类照片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拍摄的反映案件事实的照片。有的是使用照相器材有意识拍摄的,也有的是监控设备自动拍摄的。
    其他照片。刑事诉讼过程中使用照片还有以下情况:通缉令中使用的被通缉人的近期照片;视频监控录像的截屏照片;罪犯被执行死刑前后照片。
    二、各类照片的适用情况
    上述四类照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第四类照片一般不作为证据使用,主要是为了缉拿犯罪嫌疑人或获取犯罪线索使用,在此不作重点论述。我们主要探讨前三类照片的适用情况:
    第一类照片除了没有进入诉讼程序、不作为证据使用的以外,其余都是《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在刑事诉讼中使用最多的一类照片,主要作用是替代物证、书证使用。对于大件实物、易腐烂变质、危险品以及违禁品,照相法是收集和保全的常见方法。此类照片是对物证、书证的固定和保全,在刑事诉讼中作为物证、书证发挥证明作用的并不是这些照片本身,而是被这些照片所固定和保全下来的原物品或痕迹。由于原物不便保存、容易变化或已经灭失,这些照片能够正确反映客观存在的事物,同样可以起到物证的作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8条至223条详细规定了对书证、物证的拍照固定、保全。
    第二类照片本身作为笔录的一部分使用,而笔录是法定证据之一。现场勘验笔录一般包括三部分内容,即现场勘验情况记载笔录、现场绘图和现场照相(录像)。勘验、检查笔录以文字记录为主,附加照片、绘图等,这些照片只是表明了现场的情况及物体相互位置,以及某些物证当时存在的情况,并不能代替物证、书证本身。对于辨认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都规定了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照片进行辨认,分别规定辨认使用的照片不得少于10张和5张。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大部分辨认工作,基本上不对犯罪嫌疑人直接辨认,而是对其照片的间接辨认,
    第三类照片。也就是本文开篇中提及的“现场照片”,是通过其本身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已广泛使用,有的甚至可以作为直接证据,有力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另外在民事诉讼中,也有现场拍摄的大量的反映婚外情的照片,被法庭作为证据来采用;在处罚交通违章的行政处罚案件中,主要依据的是被电子设备拍摄下的违章的照片。本文之所以要重点论述该类照片,主要是诉讼法学界对此类问题关注较少,专门论述也不多见。而其他种类的照片,如替代物证、书证使用的照片,笔录中的照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何适用,都由法律、法规作出了规定,因此不作重点论述。
    照片的证据种类包括上述四种。无论是书证还是视听资料都难以包含照片所能证明的事情,因此,遇到诉讼的时候收集照片证据可以为诉讼提高不小的胜诉可能性,我们需要仔细的了解照片证据的相关规定,使我们的权益可以得到更好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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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4 13:5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