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人证言证据规则包括哪些? |
释义 | 【为您推荐】桂平市律师 当涂县律师 澄海区律师 利辛县律师 珙县律师 清镇市律师 延吉市律师 在法官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证人证言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证据。因为证人证言属于言词证据,主观性强,有时候会失真。所以法官要灵活运用证人证言证据规则,来分析采纳或排除证据。那么证人证言证据规则包括哪些?下面就由法律咨询网小编给大家讲一讲这方面的知识。 一、意见证据规则 证人证言里边的规则首先要掌握意见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就是说证人证言的内容应当是其亲身感知的表述,不应是揣测性的、推断性的、评论性的、推断性的证言。 在阅卷的时候发现证人证言是揣测性的、评论性的,可以直接讲这个不能做定案根据。意见证据规则有一条例外,就是说应当是亲身感知的,不应是揣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但是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二、证据能力规则 证据能力规则,主要是证人在作证的时候,他的年龄、认知水平、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还有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状态是否影响作证。这个要点是作证时。处于明显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麻醉状态,以致不能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都是两个方面的判断。 1、要判断的是作证的时候; 2、判断在现场的时候是不是出现这种情况。 如果是现场出现这种情况,提的可能是不能正确的感知当时的事实,要重点审查这方面的问题。如果是作证的时候不能,直接可以得出结论,不能做定案根据。 证据能力规则还要注意的问题是年龄、认知水平问题。这个问题,不要跟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混淆,在审查证据的时候要注意这个问题。 另外,证据能力要跟证明力分开。如果不能正确表达,这个就没有证据能力。没有证据能力,就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证明力是什么?是几个都能作为证据使用,但需要比较证明力的大小。 三、证据的合法性规则 证人证言的取得程序、方式应当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下列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不得作定案根据: 1、暴力、威胁、欺骗、引诱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 2、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 3、没有经过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摁指印的书面证言; 4、询问聋哑人、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应当提供翻译未提供的。 总之,对证人证言的合法性要分门别类全面审查。 四、瑕疵证据的补正与质证 对证人证言的瑕疵证据如何去质证: 1、证人证言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可以从证据的客观性角度来质证; 2、询问证人的地点不符合规定的,如茶馆、饭店、看守所。这种情况下有理由怀疑是以残忍不人道、折磨等方式暴力取证的。可以从这个角度出发进行质证; 3、询问证人没有告知其义务与责任的,可以从证人是否受欺骗或威胁的角度出发进行质证; 4、如果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段内,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的证人,这种情况下从证据的客观性是否有伪造证据的角度出发进行质证。 五、当庭翻证的采信规则 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相互矛盾,如果证人当庭能够对其翻证做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庭审证言。不能做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法律上有两个条件,一个条件是能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另外一个是有没有案卷当中其他证据互相印证。怎么采信,取决于这两条。 由此可见,证人证言证据规则包括证据能力规则、意见证据规则、当庭翻证的采信规则、证据合法性规则等。法官要从这几个方面出发,对证人证言进行分析,对于真实可信的证人证言进行采纳,来推动案件的审理。总之,证据是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诉讼之王”,各方务必认真对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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