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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国法定抚养费是多少
释义
    一、抚养费给付的一般原则
    抚养费如何给付应当首先由父母双方协议,或者经人民法院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确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法院不予准许。离婚的夫妻对子女的抚养费数额达不成协议的,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和给付的实际能力由法院判决。具体应掌握:
    (一)抚养费的数额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工资总额的计算,应当包括工资、较固定的奖金、岗位补贴等。对于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
    (二)抚养费的给付方法
    原则上定期给付。通常,有工资收入的,应按月或定期给付现金,农民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现金、实物。有条件的也可以一次性给付。以下情况可以一次性给付:一是出国、出境人员;二是有能力一次性支付的个体工商户、专业承包户、私营企业业主等人员;三是下落不明的一方以财产折抵的;四是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三)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第12条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二、抚养费的变更
    (一)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以下情况,应予支持:
    (1)由于物价调整,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二)减免父或母一方抚养费一般有两种情况:
    (1)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既有经济负担能力,又愿意独自承担全部抚育费;
    (2)给付义务的父或母因出现某种困难,确实无法或没有能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通过协议或判决,酌情减免给付数额。但减免是有条件的,一旦被减免方情况好转,有能力给予抚养费时,应依照原定数额给付。
    变更抚育费,原则上限于子女提出或根据子女利益,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子女的名义提出,但权利主体只能是子女。
    子女可在一定情形下,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三、教育费支付问题
    子女可在一定情形下,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一)子女抚养费应当包括教育费。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是《教育法》规定的为人父母者应尽的法定义务,既然法律规定子女接受教育是父母的法定义务,那么父母就应当负担子女必要的教育费。
    (二)父母应负担的子女教育费仅指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一般费用。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子女上大专及本科院校的费用很高,考虑到各种实际情况,法律将尚在校就读的学历限定在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以此作为父母的法定义务,而上大专及本科院校的费用不是必须由父母支付的,是否支付完全取决于父母的意愿。
    (三)子女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父母需要支付的也是一般的教育费用。
    如果一方擅自让子女上学费昂贵的一些“贵族学校”、重点学校等,另一方不同意支付昂贵的学费或所谓的“择校费”等,一方请求另一方支付这些费用的诉讼请求将无法得到支持。需要说明的是,父母不支付高中以上学历的费用和其它非一般的教育费不是绝对的,关键是要看父母的态度,只要父母愿意支付,法律将不作干涉。
    (四)子女抚养费一般给付至18周岁时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此规定与法定的公民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相对应。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只要具备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应该靠自己的劳动收入去自立于社会,父母不再对子女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四、婚姻存续期间抚养费纠纷
    首先,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的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也做了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其次,依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
    当前转型中的中国,社会矛盾尖锐,人们价值观的改变,越来越多的夫妻婚姻破灭。父母婚姻破裂,摆在面前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自己的子女生活安置。这就不得不提到抚养费的问题,抚养费关系到子女的生活品质的好坏和教育求学的顺畅。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愿每一段婚姻都能善终,这是小编为您整理的资料,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法律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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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2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