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托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第二章 信托的设立 第六条 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第七条 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第八条 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第九条 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信托目的; 2.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3.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4.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5.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第十条 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1.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3.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4.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第十三条 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 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设立信托必须满足以上法律规定的要素,设立信托是委托人的自愿行为,任何人不得干涉阻碍,委托行为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有明确的信托目的,保证信托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信托的设立形式有很多种,但是只有能够证明其信托效力的,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才受到法律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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