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煽动分裂国家罪认定 (一)本罪与分裂国家罪的界限 两罪的客体是相同的,即国家的统一;两罪的目的也是相同的,即分裂国家。但它们有明显的区别: 一是实施的行为不同,本罪是煽动行为,后罪是组织,策划、实施分裂的行为。 二是犯罪形式不同,本罪是任意共同犯罪,即单个人即可构成,后罪是必要共同犯罪,只能以共同犯罪形式存在。 三是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本罪是煽动的故意,后罪是组织、策划、实施的故意。 四是犯罪主体虽都是一般主体,但在实施中是有所区别的。本罪的实行者多为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后罪的实行者则多是窃据重要地位的政界要人,当然也包括民族分裂主义分子。 (二)本罪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界限 虽然两罪都实行了煽动行为,方式也基本相同,而且同属一类犯罪,但它们有如下主要区别: 一是犯罪行为的内容不同,本罪是煽动分裂国家,即一分为二或一分为多,后罪是煽动覆灭现存政权,另立新政权。 二是犯罪故意和犯罪目的不同,这一点从上述区别中即可看出。 三是犯罪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统一,后罪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及社会主义制度。国家统一主要是各民族感情和爱国主义的问题,后者主要是政治理想、政治信念的问题。 (三)本罪与煽动民族歧视、民族仇恨罪的界限 一是客体不同,本罪客体属国家安全的范畴,后罪的客体则是民主权利的范畴。 二是行为内容不同,从两罪的罪名中就有明确表现。 三是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成立必须具有分裂国家的目的,后罪的成立不要求有特定的犯罪目的。 通过上述介绍可知,以语言、文字、图像等方式对他人进行鼓吹煽动,意图使他人去实行所煽动的分裂国家,就构成犯罪。如果有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法律咨询网的免费法律咨询,可以帮助你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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