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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为解除不正当关系达成的契约效力
释义
    ——于某华与苏某必婚约财产纠纷上诉案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审判法院】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5)淮民一终第466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5年11月13日
    【上诉人】于某华(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苏某必(原审被告)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6年民事审判案例卷裁判规则:
    为解除不正当关系达成“分手互不相干协议”,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属于不法约定之契约,该契约无效。
    基本案情:
    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各自有家庭,但双方一直保持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后双方分别离婚,双方各自离婚后共同出资购置了房产,准备重新组成家庭未果后。为了解除双方间的关系,达成了“分手互不相关”协议。
    争议要点:
    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分手互不相关”协议是否有效。
    裁判理由:
    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为了解除双方间不正当关系达成了“分手互不相干协议”,此协议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属民法理论上的不法约走之契约,该契约当属无效。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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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1: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