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打官司误工费应该怎么判决? |
释义 | 对于受伤而发生误工费的这种情况,有些人可能并不能够理应受到相应的保障,这个时候可能就会通过法院来进行判决,那么打官司误工费应该怎么判决?根据有关的规定,对于法院进行判决的误工费,是根据受害人的实际生活情况来进行定夺的,具体我们来看下面的文章。 法院对误工费的判决依据是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收入情况确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具体可以参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 计算方式: 一、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二、无固定收入的: ①受害人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 误工费=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 ②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定型化标准): 误工费=误工时间(天)*相同、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天/元) 《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人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人,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那么这个时候,我们就能够清楚的认识到了对于误工费的发生以及赔偿的过程是怎样的,其实我们更应该知道,对于误工费,我们应该时刻注意,尤其是对于自身的权益不能受到保障的时候,打官司误工费应该怎么判决小编就说这么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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