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偷越国(边)境罪的行为怎么认定? |
释义 | 在当代这个社会,偷越国边境是一种非常不好的行为,这点是大家都所知道的,但是很少有人知道都越国边境是一种犯罪行为,因为这在我国刑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那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偷越国(边)境罪的行为怎么认定?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什么是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判断是否构成放行偷越国(边)境罪,主要是看是否满足放行偷越国(边)境罪的以下犯罪构成: (一)犯罪主体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二)犯罪主观方面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罪责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而予以放行的主观心理状态。本罪不要求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其动机是各种各样,有的可能是出于私利,有的是出于亲友情面等。过失不构成本罪,如后果严重的,则可能涉及玩忽职守罪。 (三)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主管、经管、经手办理护照、签证或负责审查、核对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职务之便。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而以其他方法帮助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按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论处。所谓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国 (边)境,是指违反规定,为企图偷越国(边)境人员签发护照、签证等有效出入境证件,或者不履行检查出入境的职责,对偷越国 (边)境人员予以放进或放出的行为。 (四)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或边防的正常活动。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海关是进境出境的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人员有权查阅进境出境人员的证件。人员出境入境时,应向边防检查站出示证件,边防检查站人员对未持有护照等出入境证件、持无效出入境证件、持伪造、涂改、冒用的出入境证件或拒绝交付出入境证件的人员有权不予放行,这是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也是其必须履行的职责。如果海关、边防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明知是偷越国 (边)境的人员私自放行,则构成了犯罪。 二、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会怎么判 了解了什么是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那么我国《刑法》对于这种犯罪是如何处罚的呢?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首先大家需要了解的是这个罪名的法律概念,以及包括这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在主观方面这个罪名的是故意,其次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偷越国边境,并且这种行为需要具有一定的严重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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