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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县级规定能否成为刑事立案标准
释义
    一、县级规定能否成为刑事立案标准
    不能。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即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均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八)民事基本制度;?(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十)诉讼和仲裁制度;?(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因此,县级规定不能成为刑事立案标准。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案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由此可见,立案的标准有三条:
    1、有犯罪事实
    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已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
    3、属于自己管辖
    如前所述,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管辖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职;不应当管辖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权。
    综上所述,只要符合以上三点,不管对方是什么人,哪怕是没见过他,都不能影响立案。
    二、不予立案的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立案材料属于下列6种情况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应立案: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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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5:3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