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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产广告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释义
    律师:对于开发商广告宣传与实际不符问题,早期法律并没有规定。而2003年3月2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明确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证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业主在买房时,看到开发商的广告宣传和售楼部的楼盘模型上,自己所购的房屋窗台下是美丽的屋顶花园。但是,入住后,业主才发现,原来屋顶花园并不存在,自己要面对的是6个中央空调系统冷却塔!屡次交涉无效,2003年9月,广州市天河区某楼盘的8户业主一气之下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追究其擅改规划的责任,并拆除这些冷却塔。今年8月,法院一审判决,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现安装冷却塔的部位原设计为屋顶花园,因此不予支持。近期,业主们补充收集了大量证据,已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律师认为,业主与开发商发生纠纷时,双方手中都需持有大量有效证据,否则,即使有理也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但是,由于业主的实力和资源往往难以与开发商抗衡,取证时难免缺乏经验、遇到挫折。业主:拆冷却塔办房产证
    该楼盘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开发商是广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据8位业主中的陈某向法院诉称,1999年12月24日,其与被告广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经营的该楼盘第10层商品房出售给原告,该房建筑面积为69.3平方米,售价为4100元/平方米,总金额为28.4万余元。而被告收款后,屡次违约,既没有按时为业主办理房产证书,在业主收楼后,被告擅自改变规划,未经业主同意,就于2002年11月在该楼盘E层(原规划为屋顶花园)建设6个中央空调系统冷却塔,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多次交涉未果,业主只能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房地产公司向业主支付延期办理房产证的损失5.7万余元,被告向业主交付房产证,同时拆除已建好的6个中央空调系统冷却塔。
    其余业主也向法院提出类似请求。开发商:安冷却塔与规划无关
    被告房地产公司辩称:合同中所指“竣工验收”是指双方在预售合同所约定的竣工验收,即是指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因此房地产公司取得竣工验收备案后30天内的责任只是办理测绘和权属登记手续,而非办理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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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3: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