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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如何避免网络侵权
释义
    一、企业如何避免网络侵权?
    1、企业网站编辑、文案人员、美工应当提高著作权侵权风险防范意识;
    2、企业网站需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并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如不能确定著作权人的,尽量不使用;如必须使用的,应注明出处,并注明“该作者名址帐号不详,请速联系本编辑部,以便补发稿酬”等字样;
    3、在投稿须知中,要求投稿人发表对作品著作权合法性负责的声明;
    4、对所收到的稿件审查其独创性。例如可以通过网络查找相关参考文献进行比对,防范剽窃行为的发生;
    5、对作品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指更改名称,对内容进行修改、删节,增加前后辅文等),要与作者协商一致,最好有作者的书面授权;
    6、网站或自媒体上所用的作品,收到来自权利人要求撤稿的声明时,务必慎重对待,及时与投稿人联系以确定权属。
    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下列情况下可以有条件的使用相关作品:
    我国的《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只有在以下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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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2:1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