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论法治语境下解决涉法涉诉环境信访的理念 |
释义 | 自从党中央明确提出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决策,人民群众的环境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对自身周围生存环境质量要求越来越高,有污染找环保”己成为人们的共识。据统计,环境信访案件以每年5%---15%的速度递增,而环境管理中近30%的执法活动主要围绕解决环境信访问题。环境信访的压力越来越大,并已成为环保执法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1]囿于我国目前有限的环境法治状况,很多环境污染得不到很好的解决,最终演变成涉法涉诉的环境信访。涉法涉诉信访是指已经由执法或司法机关受理,或者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由于当事人对于执法或司法机关的作为与不作为所提出的申诉和控告未能如愿,转而向上级机关投诉,或者寻求法律程序之外的信访途径。近年来,环境领域的涉法涉诉信访大量增加,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突出因素。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连续不断的环境信访是一个严重影响建设生态文明的不和谐因素。环境信访对信访人、被信访者、社会都会造成与构建和谐社会格格不入的负面影响,并且通过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影响社会稳定,增加社会安全成本。一、涉法涉诉环境信访的发生机理环境污染损害大气、水体、土壤等生存必备条件,造成空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地沙漠化、产生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物质等严重危害后果,并直接危害人的生命健康,严重的环境污染甚至危及人的基本生存条件,导致人们无法正常生活,因此,公众高度关注环境污染的预防、监控和治理措施。面对环境污染的严重恶化趋势,市场和政府是解决环境问题的两只手”,曾经在环境保护中起到很大的作用,但是环境保护也会同时存在着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市场要发挥其最有效率资源配置方式的功能,必须具备两个起码的条件:一是产权明晰,经济人才有动力进行市场博弈;二是竞争充分,没有垄断,但是环境资源的公共品特性无法满足这两个基本条件。环境资源无法明晰产权,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无法象计算其经济价值那样精确,环境资源也无法公平交易,环境资源高度垄断于政府手中,环境资源市场存在无市场或薄市场,这是市场失灵,市场失灵的存在表明,如果政府能比市场做得更好,那么政府是可能在纠正市场失灵方面发挥作用的,在市场失灵的领域,对环境资源这样的公共物品,很难进行产权界定时,需要政府进行国家干预。政府因为市场失灵的存在而成为环境公共物品的受托人,政府凭借看得见的手”,把环境保护的经验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环境法是政府管理环境的依据,但是政府是由具体的政府官员组成的,也存在经济人的本性,也有利益最大化的动机,也会利用政府权力进行权力寻租,或者政府在污染企业的利诱和压力下,机构俘获”,无法忠实的履行受托义务,这是环境保护的政府失灵。环境保护的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要求第三种调整机制的出现,即以公众参与为主的环境法实施机制。环境信访实际就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一种形式,不过这种形式是一种在环境污染损害已经发生后的被动形式,是在信访人认为环境行政权缺乏公定力、公信力之后的一种自我救济途径。一般认为,信访是信访人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时的一种事后救济方式,环境信访是环境信访人在环境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时的一种事后救济方式,但是这种救济方式是采取与国家权力或者地方权威对抗的方式,信访人和政府处在对抗的两极,两者之间的矛盾达到极为激烈的程度,地方政府甚至采取强硬措施阻拦信访人的利益表达,使得信访人和政府造成无法调和的矛盾,最终不得不形成涉法涉诉的信访。涉法涉诉的环境信访是在环境保护的市场和政府双重失灵前提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一种重要形式,信访人、公众和政府是有效解决涉法涉诉环境信访问题的三方当事人,他们秉承的环境信访理念对于解决涉法涉诉环境信访问题至关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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