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法的理念有哪些 |
释义 | 在对企业财产的求偿等级上,债务人的排列次序在股东之前,当公司由于管理不善等原因破产时,债权人有优先取得公司财产的权力,通常破产意味着债权人要蒙受损失,因为剩余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这是债权人实际上取代了股权人而成为剩余所有者,也就是说,破产事实所导致的后果是剩余索取权从股权人向债权人的让渡,随之对这部分剩余财产的支配权也让渡过来。债权人成为权利(权力)的中心,此时的制度设计都在围绕债权人进行。所谓法的实现是法律规范在人们的行为中的具体落实,即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法的实现是一种有目的的活动,法律规范是对人们的行为的可能性的设定,是一种应然,而法的实现是这种可能性转变为现实性,应然转变为已然。 破产法的实施即是破产法的目的通过一定的方式转变为现实的社会关系,这一过程的顺利实现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立法技术上的考虑,即实体的制度规则和程序设计有利于这一目的,另一方面是这些制度设计与经济生活的现实和经济主体的需要相吻合。学者认为破产立法之主要目的在于保证债权人的公平受偿。这种公平受偿的实现究竟通过何种机制?法院所代表的公权力的介入应该是必不可少的,为这一机制涉及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单靠意思自治难以实现。问题是,具体的体制还应考虑一国的现实情形,因为法律植根于经济和社会生活,是不可以照搬照用的。在破产事实发生的条件下,是否启动破产程序以及破产程序启动之后应如何操作,都应当围绕债权人的意思进行,因为此时债权人成为权力(权利)的中心,这时,破产法的实现就宜与债权人的结构相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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