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机关提出破产申请情形 |
释义 | 一、检察机关提出破产申请有哪些情形 对实践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不愿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第9条的规定,应能在经济转型时期起到一定的作用。但若将此重要任务完全委诸当事人,则很难实现目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不愿提出破产申请时,应立足于当事人申请主义,辅之以适当的国家公权主义。这任务不宜由企业的主管部门和开办单位承担,应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纵观国外立法,多数国家对检察机关提起破产诉讼持肯定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这条规定并不表明人民检察院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笔者认为,人民检察院不仅是国家的司法机关,而且还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破产法应予执行而不执行,破产程序应予发动而不发动,检察机关应行使法律监督权,主动提起破产诉讼。,破产案件属于特殊的经济纠纷案件,往往具有人数众多、涉及面广、影响面宽的特点,有些企业的破产甚至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除此之外,有些破产案件中还可能存在某些人的刑事、行政责任。鉴于破产案件的以上特点,对于一定范围的破产案件,赋予检察机关以破产申请权是很有必要的,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无人愿意、无人敢于提出破产申请,企业债务不能纳入法律程序加以化解的困境。 检察机关提起破产诉讼,应当遵循的一定的原则,或应有一定的范围。笔者以为,这种范围应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不宜过于宽泛,无所不包,也不宜过于狭窄,形同虚设。检察机关可以在以下情况提起破产诉讼:(1)债务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无论是否对犯罪行为人正在追究刑事责任,检察院均可提起破产诉讼;(2)人数众多、影响面广、债务额高的案件,在无人提出申请时,检察机关可以提出破产申请,也可以在当事人的请求下提出;(3)涉及到国家经济稳定或对社会公共利益有一定影响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直接提出破产申请;(4)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提出破产申请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申请破产的条件有哪些 新《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才可申请企业破产: 1、公司不能清偿债务 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也称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不能清偿的要件为: 第一,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认定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一般根据债务人的财产、信用、劳务等因素综合构成的。支付货币或财产为通常的债务清偿方法;以信用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借新债还旧债,或者协议延期偿还债务;以能力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以提供债权人接受的劳务、技能服务等折抵货币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偿债务时,即构成丧失清偿能力。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应以客观状态作为标准,即缺乏清偿能力并非债务人主观上不愿或出于恶意而拒绝支付,而是不能支付的客观情况。 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第三、债务不限于以货币支付为标的,但必须是能够以货币评价的债务,否则因其债务形式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得到偿还,宣告债务人破产没有实际意义。 第四、不能清偿是债务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或者可预见的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清偿,而不是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停止支付。 第五、不能清偿指债务人的客观财产状况,不依其主观认识或表示确定,应由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裁定。 2、公司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所谓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实有资产。其着眼点是资产债务的比例关系,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资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偿还因素,计算数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总额之内。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常都已资不抵债,但在债务人帐面资产尚超过负债时,也可能因经营管理不善,资金结构不合理,发生对到期债务缺乏现实支付能力而无法支付的情况,这种情况也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一种。但是,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如能以借贷等信用方式还债,并不必然会丧失对到期债务的偿还能力。因此,资不抵债与不能清偿并不相同,新破产法将其并列作为破产原因的构成要件。形象地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现金流标准,资不抵债为资产负债表标准。这两个标准同时满足,才能对该企业申请破产或宣告破产。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检察机关提出破产申请有哪些情形”问题进行的解答,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不愿提出破产申请的时候,申请破产的任务不宜由企业的主管部门和开办单位承担,应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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