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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婚姻法有哪些内容
释义
    (一)结婚的条件:
    1.主体:一男一女。
    2.自愿,不得强迫。
    3.履行登记手续,登记不得代理。
    4.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
    (1)达到法定婚龄。
    (2)禁止性要件:①不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②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
    二、无效婚和可撤销婚
    (一)无效婚
    1.重婚
    2.未达到法定婚龄
    3.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
    (二)可撤销婚:
    只有一种:胁迫婚
    1.撤销权主体:受胁迫一方
    2.撤销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
    3.期限限制:1年
    (三)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效力
    1.双方具有夫妻关系。
    2.财产非法共有关系:有协议的,按协议解决;无协议的,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解决。
    3.子女属非婚生子女。
    三、夫妻财产关系
    (一)婚内财产:
    若无特别约定,为共同共有关系。
    (二)属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三)约定财产制
    1.按照第19条的规定,约定有以下方式:
    ①全部约定为各方所有;
    ②约定为部分共有,部分单方所有。
    2.夫妻约定财产,如果要对抗第三人,必须是:第三人知道
    四、离婚
    (一)离婚有两种形式:
    (1)协议离婚
    (2)诉讼离婚
    (二)离婚的实体要件: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具体标准有:
    1.通婚: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
    2.家庭暴力和遗弃虐待;
    3.分居两年的。
    (三)对两个婚姻的特殊保护
    1.军婚
    诉讼离婚的,以军人同意为主,例外:军人有重大过错。
    2.女方三期的,男方不得主动提出离婚。
    但有两个例外:①女方同意;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妇方有重大过错;二是矛盾激发的。
    (四)离婚的后果
    1.夫妻关系自离婚判决生效之日起消灭;
    2.姻亲关系消灭;
    3.子女抚养问题: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归女方,其他的男女平等;
    4.子女抚养费:可一次判决,但具体费用可调整;
    5.夫妻债务:共同债务用共同财产承担,个人债和用个人财产承担;
    6.物质帮助权。
    五、损害赔偿请求权
    由于一方的重大过错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
    1.请求权人仅限于无过错方。
    2.赔偿义务人是无过错方的配偶,不得追究第三者的责任。
    3.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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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