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劳动合同名字写错了怎么办? |
| 释义 |
一、劳动合同名字写错了怎么办? 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字或者盖章即生效。签劳动合同时有错别字或者填错,可以划掉再做修改,但需要保证的是两份劳动合同的内容一致。另外最好是在修改的地方加盖用人单位印章及劳动者手印。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合同无效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动合同的签订是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的,特别是对于相关情况的处理上,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合同的条款中存在违法的行为,那么显然就是不可以具备法律效力的,但名字写错并不是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
| 随便看 |
- 棚改拆迁补偿“去货币化”是真的吗
- 征地拆迁补偿不合理,什么时候维权合适
- 征地拆迁,靠什么提高拆迁补偿
-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低怎么提高
- 征地拆迁补偿和户口有关系么
- 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一户多宅和违建能否得到赔偿
- 私房拆迁补偿款如何分配
- 拆迁后遇到房价波动拆迁补偿标准如何确定
- 离婚后,拆迁房屋及拆迁补偿款如何分配
- 公租房拆迁补偿款如何分配
- 农村拆迁补偿,宅基地和房屋是分开补偿吗
- 房屋拆迁产权置换标准是怎样的
- 房屋拆迁补偿该如何抉择,可以要求在原有地段置换房屋吗
- 无证房的拆迁补偿比有证的低很多,怎么办
- 拆迁补偿时,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选择哪种更好
- 征收范围内的无证房,有拆迁补偿款吗
- 拆迁补偿只能选择货币补偿吗,不同意货币补偿怎么办
- 除了抢种抢建,还有什么方法能提高征地拆迁补偿
- 不服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可重复申请行政复议吗
- 无视立案处理继续顶风抢建,这样违建有什么结果
- 遇到电力公司协助断电逼迁,如何维权
- 招商引资时修建的厂房,被当做大棚房,没有拆迁补偿怎么办
- 拆迁补偿安置面积与户口有关吗
-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农村户口和非农户口有哪些区别
- 公摊面积算不算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面积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库暂行条例》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工商业投资暂行条例》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生产合作社标准章程》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粮食合作社简章》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苏维埃国有工厂管理条例》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六号训令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训令第22号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训令第七号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训令第八号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训令(第六号)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关于苏维埃建设的重要训令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人民委员会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训令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感化院暂行章程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