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
释义 | 一、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后劳动合同效力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合并一般指两种情况,一是指,用人单位与其他法人或者组织联合成立一个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被合并的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另一种情况是指一个用人单位被撤销后,将其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给另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这两情况下,原用人单位在合并后均不再存在。为了保护原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一个新的用人单位承继了原用人单位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原用人单位对其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根据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后合并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合并后的新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该劳动合同。 二、司法解释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是在订立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由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裂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由一个用人单位分裂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的分立分为两情况: 一种情况是原用人单位只是分出一部分财产设立了新的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不因分出财产而终止; 另一种情况是,原用人单位分解为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随之终止。 为了充分保护劳动者的权利,本条首先规定了用人单位发生分立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防止用人单位以分立后原用人单位不存在或者劳动者权利义务已经转移到新的用人单位为由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根据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后,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目前有的用人单位采用“金钱脱壳”的办法逃避债务或者逃避对其劳动者的其他义务,即不转移债务,而只是把资金转移到新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原来的用人单位丧失承担对劳动者义务的能力而拒绝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对劳动者负责。 根据本条的规定,只要新成立的用人单位继承了原用人单位的权利,就应当同时承担其用人单位的义务,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和对劳动者负责。 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的生产和经营情况,是可以进行合法的分立和重组的,涉及到公司的相关业务的处理,应当基于实际的劳动关系情况而定,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应当继续履行,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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