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公证见证人签字是否必不可少? |
释义 | 一、遗嘱公证见证人签字是否必不可少? 遗嘱公证见证人签字是必不可少的,因为法律当中关于办理遗嘱公证的这些事件的话,通常规定的是有两名公证人来共同办理遗嘱公证,其中一名的话必须要在公证书上写一下自己的名字,因为特殊情况之下是有可能一名公证人员也能够办理,但是必须要有见证人签字。 1、遗嘱公证见证人签字不是必不可少的,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见证人、遗嘱代书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2、《遗嘱公证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公证遗嘱生效后,与继承权益相关的人员有确凿证据证明公证遗嘱部分违法的,公证处应当予以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公证遗嘱部分内容确属违法的,公证处应当撤销对公证遗嘱中违法部分的公证证明。 二、遗嘱公证的流程 (一)申请。 申请是指公民、法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公证的请求的行为。公民、法人向公证机关提出的公证申请标志着公证活动的开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需公证的文书; 4、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5、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受理是指公证处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证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受理标志着公证处公证行为的开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公证处受理后,要在公证登记簿上登记;公证事项的承办人应制作受理通知单发给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并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公证处还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拟定法律文书。 在现实生活当中,遗嘱公证的这种状况还是比较多的,主要还是因为大家既然已经做出了这样的遗嘱,就希望他能够得到实现,这样的话对于自己来说也是一种加强效力的保障,但是遗嘱公证它是规定有鉴证人员的,必须要在上面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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