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方有家暴离婚时怎么分割房产 |
释义 | 原告(女方)A。 被告(男方)B。 A、B于2000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2004年3月22日生育一子C。近年来双方因故产生矛盾,A、B开始分居。 庭审中,A提交2013年2月27日、2013年3月5日、2013年6月7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验伤通知书》、2013年9月15日、2014年1月2日、2014年2月22日《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2013年12月16日、2014年4月15日《上海市东方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询问笔录、原告病史记录、视频资料、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立案告知书等证据,证明B多次对A实施家庭暴力。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均载明,A于2013年2月27日、2013年3月5日、2013年6月7日分别遭外力致多处软组织挫伤,头部毛发部分拽脱,第2、3腰椎左侧横突骨折,牙体部分缺损等,鉴定意见均为A的伤情已构成轻伤。2013年9月15日的接报回执载明,当日10时58分B至A暂住处与A因琐事发生纠纷,并踢坏该处房屋防盗门。2014年1月2日的接报回执单载明,当日11时许B在**路大众汽修厂用脚踢A,强行拿走A的钱包并开走车辆,当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金桥派出所分别对A、B进行了询问,并于2014年3月11日对B作出行政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2014年2月22日接报回执单载明,A报警称2013年2月26日、2月27日B将其打伤,2013年12月19日经鉴定为轻伤,其要求追究B的法律责任,2014年2月24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受理该案,2014年6月9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对A向该局报案的被殴打案决定刑事立案。A另提交署名为B、署期为2013年2月26日的《保证书》一份,内容为:“本人B保证于2013年2月26日开始,从此不再和老婆发生打架事情,也不会再发生出手打老婆的事。”B认可该《保证书》系其所写,但认为是为了挽回婚姻在A要求下书写的。 庭审中,A提交案外人刘某(女性)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谈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及署名为B的书面材料等证据,证明B有婚外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要求B给予A损害赔偿;B对A提交的涉及案外人的证据均不认可,B承认书面材料系B所写,B确与他人存在一夜情,但没有非法同居行为。 A作为买受人于2010年7月13日购买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中路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该房屋于2010年8月11日核准登记权利人为A。为购买该房屋,A作为主贷人、B作为共同借款人向银行申请住房抵押贷款325万元。现该系争房屋由B及C居住使用。经上海某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该系争房屋目前市场价值为729万元。截至2014年7月30日,系争房屋尚有贷款本金3,040,527.21元未清偿。庭审中,A提交署名为“B”、署期为2010年10月15日的书面材料一份,内容为:“根据夫妻双方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老公如若在外面出轨,造成非婚生私生子,老公郑重承诺:此私生子不具有遗产继承权,同时老公光屁股走人。另外,系争房屋,本人放弃该套房屋的所有法定权利。”A据此认为B已放弃了系争房屋的产权,要求系争房屋归其所有;B认可A提交的书面材料系B所书,但该协议书的前提是B有私生子,现在前提未成就,该协议未生效,B不同意系争房屋归A所有,要求系争房屋归C所有。 各方观点 A诉称,A、B于2000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C。婚后A发现B脾气暴躁,难以沟通,对家庭生活不闻不问,在儿子出生后B的暴躁脾气不但没有收敛,反而愈演愈烈,动辄对A辱骂、拳打脚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B长期与多名女性存在非法同居行为,并经常嫖娼。双方为此关系日益恶化,B并用殴打、言辞威胁等暴力行为折磨A,甚至当着C的面对A拳打脚踢,造成A多处骨折、牙齿松动、头皮多处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B的行为给A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痛苦。A百般无奈下于2013年6月搬离原住所,B还上门对A进行恐吓和殴打,A只能求助于上海市徐汇区妇女联合会寻求庇护。现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A要求与B离婚;因B存在过错,要求按照A80%、B20%的比例分割房屋等共同财产;因B有家庭暴力行为且有婚外情,要求B给付A损害赔偿金10万元。 B辩称,A、B经过长时间恋爱才结婚,婚前有感情基础,婚后也和睦生活。双方产生家庭矛盾的原因是A有第三者,A的第三者甚至公然打电话给B,A、B因此发生争执。A、B曾打架,但B没有实施过A所称的家庭暴力行为。B在生意上与其他女性有来往,但均是正常交往。B曾与他人发生过一夜情,但没有A所称的与他人非法同居的行为,也没有嫖娼。A、B自2013年8月分居至今,分居期间C由B的母亲和朋友照顾,周末会至B处。现B同意离婚,要求各半分割共同财产,但不同意给付A损害赔偿金。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A、B均表示同意离婚,予以准许。对于A所称的B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并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A提交了多份验伤通知书、接报回执单、询问笔录等证据,B也曾在2013年2月书写《保证书》承诺不再殴打A,据此可以认定B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A实施过家庭暴力行为,B的该行为应当谴责,B应向A进行损害赔偿。根据B实施家庭暴力的次数、情节、手段、后果,酌定B向A给付的损害赔偿数额为3万元。对于A所称的B有婚外情并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因A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B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故对A的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A称B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第三者,但因B未能就此充分举证,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对于系争房屋,该房屋虽登记在A一人名下,但在A、B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产权,应为A、B的夫妻共同财产。A称B曾承诺系争房屋归A所有,但根据A提交的书面材料,B承诺系争房屋归A所有的前提是B在外有私生子,现该前提条件未成就,A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认可。A、B在本市均无其他住房,考虑到系争房屋住房贷款的主贷人系A,且A需抚养C,系争房屋归A所有、由A向B给付折价款更为适宜。具体的折价款数额根据双方是否存在过错、抚养子女情况等因素,依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酌情判处。判决系争房屋归A所有,A给付B房屋折价款190万元,该房屋的剩余贷款本息由A负责清偿;B给付A损害赔偿金3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系争房屋虽然买受人及登记权利人均为A,但该系争房屋是购买于婚后的,且购买款项亦非使用A个人的婚前财产,因此该系争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A提交了一份书面协议,以证明B已放弃了系争房屋的产权;但法院认为该协议中B放弃系争房屋是附有条件的,即B在外有私生子,现条件并未成就,故法院不予认可A的主张。 《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的条件时生效。《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所谓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行为中,把某种将来在客观上发生与否不确定的事实指明为条件,将条件的成就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原因。本案中,B写给A的书面材料即属于一份附条件的协议,协议生效的条件为“B在外有私生子”。现“条件”所约定的事项并未发生,故无论B是否有违背婚姻忠实义务的行为,都不能按该协议执行。所以本案系争房屋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上述条文中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程度严重的、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还可能构成虐待。而夫妻暴力是家庭暴力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指夫妻之间的各种身体暴力、精神暴力以及性暴力。其中身体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一方对另一方身体的有形伤害行为;包括夫妻一方殴打另一方导致不同程度的身体伤残、夫妻间经常性的拳打脚踢等人身伤害或羞辱行为或者唆使他人殴打配偶等行为表现。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相关规定,无过错方可以针对家暴行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而实践中离婚案件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主要会参考以下几个因素:结婚时间、侵权情况、损害后果、经济因素等。本案B即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次对配偶A实施了人身伤害性质的家庭暴力行为,经A本人主张并提出证据予以证明,法院根据B实施家庭暴力的次数、情节、手段、后果,酌定B向A给付损害赔偿金3万元。 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的一方是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是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精神。本案除了精神损害赔偿外,房产分割也是按照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处理的,本案的房产扣除银行贷款后的价值为425万元,法院判决由A给付B房屋折价款190万元,基本是按照45%的房产价值比例计算的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