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使用明星肖像合同要注意有哪些事项? |
释义 | 签订肖像使用合同的注意事项有以下四项:明确使用范围:若为有偿合同,使用范围的大小直接决定使用费用的多少。明确使用期限:如果在约定的期限内使用则为合法使用,如果超过约定使用期限,则为侵权行为。 明确使用途径:如用于电视播出、露天摆放、产品包装等。明确使用费用:是无偿还是有偿,是有偿的话费用多少、计算方式、支付方式都要明确约定。 演员(艺人)肖像权使用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演员: 委托代理人: 地址: 演员身份证号码: 演员居住地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甲方委托乙方邀请艺人。。。。。。参加参加由甲方主办之 。。。。。。。出事宜(以下简称“演出”),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 乙方艺员代言承诺 1、 乙方艺人__________________影视片及平面广告片的主演,及企业活动的形象代言人。 2、 在合同期内,乙方艺员拍摄甲方产品的影视壹次及平面广告 次。乙方授权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内,将乙方艺员姓名、表演、形象、声音、签名等应用于甲方的影视广告、平面广告(报纸、杂志、及POP广告等平面元素)、户外广告、网络广告、广播广告、公关活动等相应媒体广告的发布和企业公关活动。 I. 甲方会在拍摄影视与平面广告前,将创意及造型于15天前提供给乙方过目并得到同意方进行拍摄。乙方及其艺员需在五天内确认,乙方及其艺员五天之内无反馈视同默认,可以进行拍摄。 II. 甲乙双方与相关的广告公司共同协商,并根据创意确定拍摄时间、地点。乙方艺员影视拍摄时间为2个工作日。如创意上要求艺员的拍摄时间更长,则乙方艺员必须按创意之时间进行拍摄,但拍摄时间最多不能超过5天,乙方及其艺员不得有议意。(此工作天不包含艺员之差旅时间和住地到拍摄地的时间。以到现场化装起计时至现场收工为止,当中包含1.5小时的用膳时间) III. 甲乙双方与相关的广告公司共同协商,并根据创意确定拍摄时间、地点。壹次平面拍摄时间2个工作日。工作以每天不超过14小时为限(此工作天不包含艺员之差旅时间和住地到拍摄地的时间。以到现场化装起计时至现场收工为止,当中包含1.5小时的用膳时间) 3、乙方在两年内参加甲方企业 次活动,每次一个工作天,公共活动时间、内容和形式由双方商定。 I.甲方企业活动的安排、活动细节和流程等亦应于15天前提供给乙方过目并得到同意方可进 行。乙方及其艺员需在五天内确认活动方案,乙方及其艺员五天内无反馈视同默认,同意参与活动。乙方艺员活动延迟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当作乙方违约行为,甲方保留追究乙方艺员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二条 使用期限及使用地域 1、 甲方对乙方艺员的肖像使用时间权限为: 甲方将乙方艺员的形象(包括姓名、表演、形象、声音、签名等)自首次应用于大众媒体【包括但不限于影视广告、平面广告(报纸、杂志及等平面元素)、户外广告、网络广告、广播广告等】、产品广告、POP广告发布之日起贰年。贰年的投放时间按广告投播及发布的时间开始计算。签合同后的四个月内,要把广告拍摄时间、广告投播和发布时间定下来。即影视广告和平面广告发布和投播的使用期限从签合同的四个月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甲方对乙方艺员的肖像使用区域为:中国(不包括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台湾地区,因卫星传播超过规定区域的不属违约)。合同到期后根据惯例带有广告品标志的甲方产品的使用时间可顺延叁个月,以保证甲方更换和收回及处理这些物品所需的时间。自上述期限届满后,未经乙方艺员书面许可,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乙方艺员肖像权。 2、 乙方艺员只代言甲方品牌的 用品,不包括 用品。 3、 此次所拍摄的含有乙方艺员肖像内容的影视动态及平面作品甲方不可用于其它不属于甲方的任何产品包装。 4、 本合同到期后,甲方无权再以任何方式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广告及相关素材,本合同到期后甲方无权授权任何第三方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广告及相关素材。 5、 本合同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与乙方艺员续签此类合同的优先权。 第三条 合同金额 甲方同意向乙方艺员支付本合同项下肖像使用权的费用,其金额为(税后)¥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 第四条 支付方式 1、 本合同签约一周内甲方支付乙方艺员本合同第三条合同金额规定金额的20%,计现金 ¥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 2、 甲方须于第一次平面或影视广告拍摄前一日支付乙方艺员本合同第三条合同金额规定金额的60%,计现金¥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 3、 甲方须于最后一次广告片拍摄或企业活动开始前当日内支付乙方艺员余款规定金额的20%,计现金¥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 4、 每天的影视拍摄工作时间为12小时,平面拍摄工作时间为14小时,如拍摄超时则按照每小时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计算。(拍摄天数按最终定下的创意作决定) 5、 上述款项以现金形式支付,但不包括乙方艺员之税项。甲方向乙方艺员交付与上述酬金有关的税票,即乙方艺员须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甲方需提供个人所得税单的时间应在完成第一次广告拍摄结束后三日内交到乙方。 6、 如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乙方艺员有权停止拍摄工作及解除合同,收回所有按合同授予甲方的权利及保留一切追究甲方权利,并不承担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并不包括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酬金。 7、 乙方艺员收到款项的同时向甲方出具现金收讫凭证。 8、 乙方艺员账号: 9、 乙方艺员身份证号码: 第五条 拍摄时间及人员的拍摄约定 1、 影视广告的拍摄及制作机构为: 2、 乙方艺员代言的产品影视广告片的摄制暂定于2005年__月__日(具体拍摄时间另行书面通知);平面的摄制暂定于2005年__月__日(具体拍摄时间另行书面通知);具体进棚拍摄时间另行书面通知。乙方须按照双方约定拍摄时间准时到达拍摄现场,不得推拖或延迟,影响拍摄进程,否则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3、 平面广告由甲方指定的摄影师拍摄拍摄,摄影师拍摄制作、交通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 为确保拍摄的质量,甲方邀请乙方艺员拍摄的影视及平面广告,由甲方指定的造型师和化妆师。造型师和化妆师必须有与国内外知名明星合作的经验。造型师和化妆师其往返及食宿由制作方负责。 5、 甲方负责乙方及陪同人员(经纪人及助理2名)在拍摄此广告的往返交通费用及住宿费用。如乙方艺员及陪同人员在酒店内发生之费用,如:餐点、电话费、洗衣、按摩等一切私人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 6、 在本合约有效期内,甲方须在拍摄日前不少于15日将故事内容及镜头剧本给予乙方,甲、乙与广告公司三方协商。甲方同意乙方于该广告未推出前有权查看该广告片中有关乙方艺员镜头,该广告片须经乙方同意后方可播出,审阅时间为五天,如五天内乙方及艺员没有任何回复,视同默认,则可进行投播。 7、 甲方在拍摄期间,甲方保证不使乙方艺员做出任何暴力或淫秽演出、色情镜头,并不得用替身,负有不损害乙方艺员形象的义务。 8、 乙方艺员应以专业化的态度演出完成本合同内的工作,如因非人力所能控制的意外使拍摄工作受阻,取消致使改期拍摄时,乙方艺员应于合理情况下安排配合另行拍摄,并不得另行要求报酬。另行拍摄应在1个月内进行,乙方艺员不得无故拖延。 9、 广告拍摄期间,乙方艺员保证不得无故不到或中途拒拍。乙方艺员须赔偿甲方所受的实际损失 10、 甲方负责乙方所有该合同履行项中发生的差旅费(仅限国内)(包括:机票费、路桥费、机场建设费、保险费及工作当地的膳食费等等)乙方演员差旅标准:乙方艺员往返头等舱机票,乙方随行人员2人为经济舱;住宿当地四星级酒店,演员为一间行政套房,其他工作人员为一套标准间。此项条款包括所有异地差旅。所谓异地差旅是指事物发生地与演员当时所在地间的行程 11、 甲方需负责从酒店到拍摄地点及拍摄期间之交通接送,提供支付乙方艺员于演出服务期间广告演出服装费用,并负责合理膳食。(广告演出服装费用应在得到甲方同意后才进行购买使用,否则甲方不承担乙方广告演出服装费用。) 12、 乙方艺员承诺甲方出席公关活动 次(不包含商业演出),如有需要邀请乙方艺员参加甲方的公关活动,须提前15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在无正常理由或我医生证明时,乙方艺员不得无故取消或不参加甲方活动。如因乙方原因乙方艺员缺席参予公关活动,乙方艺员应将公关活动的一次酬金壹拾万无返还甲方。但如果因甲方原因,乙方没有参加公关活动,乙方所收之公关活动费不予退回。乙方艺员三个人以内的(包括艺员、经纪人及其助理各一名)往返异地食宿行费用由甲方支付。 13、 有关一切拍摄日期及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作修订或延迟,双方可协商顺延并另行日期安排。 14、 若因乙方艺员表演问题导致画面不符合客户要求,需要重新补拍平面或影视广告,则甲方需提前向乙方提出申请,根据艺员档期与甲方确定需补拍时间,不得另加酬金。甲方需支付重拍之制作费用及乙方艺员及其经纪人、助理三人的住宿、交通等费用。 第六条 甲乙双方承诺保证及义务 1、 甲方同意在乙方艺员形象使用选择等重大问题上尽可能与乙方艺员进行良好的沟通。 2、 甲方尊重乙方艺员的声誉和良好形象,不从事有损乙方声誉或形象的行为,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3、 协议期内,乙方如发现第三人在该产品行业以盗用乙方艺员肖像方式进行与甲方有冲突或有竞争性的广告宣传的侵权行为,需采取书面制止此侵权行为。 4、 如果合同期内,甲方品牌下的任何产品因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违反国家法规、不良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乙方不承担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乙方有权提出单方面终止合约,并保留追究其权利。 5、 在各种形式的包含有乙方艺员形象的广告中,须顾及维护乙方艺员的形象。 6、 乙方艺员在任何场合及情况下谈及甲方品牌及产品相关话题时,应提及“凯盛”产品并承认长期使用该品牌产品,乙方艺员的言论应与本合同项下的广告口径一致,不得与之相抵触。 7、 乙方艺员不得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诋毁甲方产品及形象。 8、 如在合同期内乙方及代表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因不良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在社会上对甲方或其产品造成了负面影响,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保留追究其权利。 9、 平面及影视广告未公开前,乙方及艺员有义务对拍摄内容,防止同类产品仿效。 10、 甲、乙双方承诺对本合同的所有内容保密。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的广告创意(包含画面及文案)保证不包括任何色情、暴力及其它不健康内容;乙方艺员有权追究甲方的责任,甲方赔偿乙方违约金为本合同总金额的50%。 2、 甲方保证对于本合同项下的广告及相关素材不超出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否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责任并赔偿乙方违约金为本合同总金额的100%。 3、 无正当理由或医生证明,乙方艺员对甲方拍摄、制作影视、平面广告的要求不得拒绝、推托或延迟;否则,每拒绝或延迟一次视为违约一次,每次违约乙方艺员须按本合同总金额的 10%支付甲方违约金。 4、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支付方式中的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执行或拖延执行,而造成影响正常拍摄的时间及播出时间,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5、 乙方艺员在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的时间内,不能代言其它同类产品( )或签订此类产品形象代言宣传或产品宣传肖像使用合同,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艺员须支付甲方合同总金额100%违约金作为对甲方的赔偿。 I. 本合同期限内,乙方保证不出现有损其个人形象及其所代言品牌产品及甲方形象的 言行,如因乙方的言行致其所代言产品及产品生产企业形象受损的,视为乙方违约。 每发生上述行为一次视为违约一次,乙方须支付甲方合同总金额 10% 违约金作为 对甲方的赔偿。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改正,并在公众媒体作出说明。 II. 本合同期限内,无正当理由,如果乙方提前终止合同,乙方按合同总金额的壹倍赔偿给甲方的损失。 III. 本合同期限内,无正当理由,如果甲方提前终止合同,甲方按合同总金额的壹倍赔偿给乙方损失,乙方无须退还实际收到的肖像使用费。 IV. 若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书的第四条款之方式支付乙方本合同书约定之全部费用(约定的全部肖像使用费),则视为毁约,甲方仍有义务向乙方支付本合同书确认的全部酬金,乙方亦有权选择是否解除本合同书。如因甲方原因而未能拍摄或录制完成广告影片(补拍除外),甲方仍应支付本合同书确认酬金于乙方。 6.如在任何时间,甲方于非协议地区内,以任何途径使用该影视广告片及平面广告片,甲方则属违约, 乙方有权终止合约,甲方则赔偿乙方损失,赔偿费以每日人民币贰拾万元计算,直至甲方及其客户停 止侵权行为。 7. 双方签定合约后,如无特殊情况甲方无故取消拍摄或撤销广告,乙方将不负责退还甲方已支付的预付 款及其他费用,甲方也不得要求乙方退还已收取的任何款项和费用。 第八条 续约条款 1、 甲方可于合约期满三个月前向乙方提出续约,有关续约条款由双方重新商订。 2、 甲方如决定不再续约,则应在本合约期满后叁个月后(应有叁个月的回收时间)停止所有各类媒体 中播出及刊登的含乙方艺员肖像的本广告。 3、 如甲方未提出续约而合约期满后,又继续在各类媒体(但不包括已经发出到其企业客户手中的宣传 物品)中播出及刊登含乙方艺员肖像的本广告,甲方须赔偿乙方损失,赔偿费用以每日人民币贰 拾万元计算,直至甲方停止使用本合约所签订的广告为止。 第九条 免责条款 因国家政策变更、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或发生与本合同有关事宜的争议,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若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签订地应由甲乙双方两个管辖法院所受理:若是乙方起诉甲方,则为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若是甲方起诉乙方,则为海门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有关本合同的传真件及附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对肖像权使用合同就相对于是把自己的肖像租出去一样,所以一定要注意使用的范围、时间、地点和费用是多少,这些都是在合同中必须明确的,如果合同不明确的话,日后维权会有一定的困难,让自己的权益受到一定的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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