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则 |
释义 |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至一百一十六条就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则作了规定,主要涉及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制度。所谓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有:劳动生产、先占、孳息、添附、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物权法》规定的取得方式有: 1.善意取得 所谓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或者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将动产或者不动产不法转让给受让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即可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要善意取得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应当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1)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受让人善意,是指受让人相信财产的让与人为财产的所有人。受让人在让与后是否为善意,并不影响其取得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占有的时候。推定为善意,由原权利人就受让人的恶意承担举证责任。(2)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偿。无偿方式取得财产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3)转让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如果双方当事人仅仅达成合意。而没有发生标的物的移转,则当事人之间仍只有债的法律关系。而没有形成物权法律关系。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对于动产来说,一旦善意取得成立,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法律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占有及登记的公信力,保护交易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善意取得制度是对原权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权利所作的一种强制性的物权配置。受让人取得财产所有权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非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因此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 善意取得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权利人、让与人、受让人。善意取得成立后,在当事人间发生如下法律效果:(1)在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原权利人丧失标的物所有权,而受让人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得标的物所有权。 (2)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让与人与受让人基于有偿法律行为而发生债的法律关系,在受让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以后,应当承担向让与人支付价款的义务,而不能根据让与人无权处分而拒绝支付价款。(3)在原权利人与让与人之间,由于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所有权发生转移,因此原权利人无权要求让与人返还原物,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利。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理解善意取得制度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除了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外,不动产上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当然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以登记为要件。(2)拾得遗失物、赃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根据《物权法》规定。权利人可以要求遗失物的占有人返还原物,即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漂流物、隐藏物、埋藏物适用同样规则。(3)善意取得不但适用于所有权的取得,也适用于他物权的取得。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押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2.拾得遗失物 遗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拾得遗失物指发现他人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根据《物权法》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与权利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处理规则是:(1)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2)拾得人在返还拾得物时,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愿意支付一定报酬的,不得反悔。(3)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自有关部门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4)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5)拾得人拒不返还遗失物,按侵权行为处理。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所占有时,权利人有权要求占有人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具体规则是:(1)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2)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同样适用关于遗失物的规则。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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