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院出生证明办理流程是否存在法律依据 |
释义 | 一、医院出生证明办理流程是否存在法律依据 医院出生证明办理流程是存在法律依据的。 携携带孩子父母的有效的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出院时结算清单到孩子出生的医院或者妇幼保健院进行办理即可。 如果是农村产妇在家中接生,去乡镇卫生院开具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外地生的孩子缺失出生证明应如何解决 法律网提醒您,外地生的孩子缺失出生证明的解决办法是: 由孩子的父母持本人的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到孩子出生的医院开具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然后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申请予以补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三、出生证明多久内办理 出生证明大概一个月内能办理。法律规定的是:在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婴儿所属的户主、亲属、一方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需要提供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夫妻双方结婚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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