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事业单位职工辞职可享受社保 |
释义 | 很多读者单位属于事业单位编制,他们通过本报维权热线咨询:事业单位人员能不能享受社会保险保障?对此,答复如下: 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更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流动到企业工作,或者因个人原因辞职的,可以把自己的档案关系转到户籍所在地的职业介绍中心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参加社会保险。社会劳动保险机构依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即居民身份证号码会给您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由自己续缴社会保险费。 80年代以前,社会保障仅仅局限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保障面逐渐扩大。“‘个体户、私营企业主’的参保,意味着‘单位人’与‘社会人’界限正在打破,保障待遇将与‘贡献’即缴纳保险金额挂钩,而不再与‘身份’挂钩。” 退休后每月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等于个人账户本息总额除以120。此外还可以领取基础养老金,数额为退休时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0%。两部分相加就是每月养老保险金总额。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参保人还可以根据本人1998年7月1日前的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和退休前上年度所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000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统一按1999年所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等因素领取过渡性养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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