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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拘役是否被认为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释义
    一、拘役是否被认为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拘役是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而属于法定的刑事处罚。法律网提醒您,根据《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拘留和拘役在法律上有何区别
    1.性质不同,拘役是刑罚,拘留是强制措施;
    2.适用对象不同,拘役是适用于犯罪分子,拘留适用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等;
    3.决定机关不同,拘役的决定机关是法院,而拘留是公安机关、检察院;
    4.期限不同,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刑事拘留的期限最长是3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拘役可以缓刑吗
    拘役是可以适用缓刑的。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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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4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