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拘役是否被认为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
释义 | 一、拘役是否被认为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拘役是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而属于法定的刑事处罚。法律网提醒您,根据《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拘留和拘役在法律上有何区别 1.性质不同,拘役是刑罚,拘留是强制措施; 2.适用对象不同,拘役是适用于犯罪分子,拘留适用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等; 3.决定机关不同,拘役的决定机关是法院,而拘留是公安机关、检察院; 4.期限不同,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刑事拘留的期限最长是3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拘役可以缓刑吗 拘役是可以适用缓刑的。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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