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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地方法院违规受理并审理海事案件应一律予以撤销
释义
    日前,广东省法院进一步贯彻实施涉外商事审判集中管辖制度座谈会在穗召开。会议全面总结涉外商事审判集中管辖制度实施一年多以来广东省涉外商事审判工作取得的成绩与经验,查找贯彻实施该项制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调整优化广东省涉外商事审判的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并研究和部署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这一制度的措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在工作报告中,专门述及海事案件管辖问题,重申: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是由法律和司法解释早已确立的一项基本制度,各级法院应坚决予以贯彻执行。
    针对维护海事海商案件专属管辖问题,陶副院长强调:各级法院必须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海事海商案件专门管辖的规定,地方法院不得受理此类案件。地方法院发现已受理或正在审理的案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必须将案件移送至广州海事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违规受理海事海商案件作出判决的,应一律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原审判决,指令其将案件移送至广州海事法院审理。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确立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在执行该法律制度的过程中,有个别地方法院违规受理和审理了本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的海事海商案件。例如,将以船舶或船舶营运收入作担保的借贷合同纠纷作为一般的借款合同而受理;受理当事人以船舶为保全对象的财产保全申请;以被告不提管辖异议为由受理海事海商案件等。诸如此类的违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破坏了我国海事海商案件专门管辖制度。针对这一问题,广东省法院曾于2002年下发了粤高法〔2002〕34号《关于重申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的通知》,要求全省法院严格执行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鉴于在该通知下发后发现仍有极个别地方法院违规受理并审理了属于海事海商专门管辖范围的案件,值此座谈会之际,广东省高院再次重申,全省各级法院要严格执行最高院司法解释和省法院下发的文件,切实有效地贯彻实施海事海商案件专门管辖制度。广东省高院民四庭庭长郑新俭在总结发言中表示,省法院民四庭与立案庭在适当时候将组织联合组,检查各级法院认真检查和执行海事海商案件专门管辖制度的情况,对违规行为,要发现一件、纠正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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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4:1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