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驱逐出境后如何申诉 |
释义 | 一、被驱逐出境后如何申诉 一般被驱逐出境,司法部门都会有一份通知书,如上面写明最后的申诉时间和部门,则可以进行申诉,否则需要具体咨询驱逐你出境的部门。 当然要看你具体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被驱逐出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建议具体问司法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六十四条 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其他境外人员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驱逐出境需要注意的问题 关于驱逐出境的具体实施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持有的准予在我国居留的证件,一律收缴。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执行机关必须查验其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替代护照的身份证件,以及过境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效签证。 2、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的机票、车票、船票的费用由本人负担。本人负担不了的,也不属于按协议由我国单位提供旅费的,须由其本国使、领馆负责解决。对使、领馆拒绝承担费用的或者在华无使、领馆的,由我国政府承担。 3、负责具体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确定的期限立即执行。 4、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其出境的口岸应事先确定,就近安排。执行机关应当事先与出境口岸公安机关和边防检查站联系,通报被强制出境的人员的情况,抵达口岸时间、交通工具班次、出境乘用的航班号、车次、时间,以及其他与协助执行有关的事项。出境口岸公安机关和边防检查站应当协助安排有关出境事项。 5、执行人员要监督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登上交通工具并离境后方可离开。从边境通道出境的,要监督其离开我国国境后方可离开。 三、驱逐出境的方式有哪几种 《刑法》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根据这一规定,驱逐出境适用方式有两种: 一是独立适用。它是针对那些犯罪情节比较轻的外国人,没有必要判处主刑的,可以单独判处驱逐出境。 二是附加适用。它是针对那些犯罪性质比较严重、判处了主刑或者其他附加刑的外国人,可在主刑执行完毕后适用驱逐出境。 在我国驱逐出境的适用方式比较灵活。刑法规定是可以适用,而不是应当适用。这即是说,对犯罪的外国人不一定要适用驱逐出境,而是不仅要根据案情,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而且还要考虑我国与所在国的关系以及国际斗争的需要加以决定。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被驱逐出境之后可以到通知书上面写明最后的申诉时间和部门进行申诉的,具体可以咨询写明最后的申诉时间和部门。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有关被驱逐出境后如何申诉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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