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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债务纠纷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释义     一、债权债务纠纷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民法通则》
    第八十五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意见》
    1、公民之间的借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2、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
    3、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4、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5、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合同法》
    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法民发[1991]21号
    (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
    颁布日期:19910813实施日期:19910813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第一、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第二、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第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第四、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第五、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第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第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第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第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第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第十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163条、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十二、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参照偿还时当地外汇调剂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偿还时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借贷外汇券发生的纠纷,参照以上原则处理。
    第十三、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债务人对于欠款暴力催收的处理   1、遭遇发短信、打电话轰炸威胁
    应对之策:威胁恐吓类短信截图留证,通话内容最好录音,可攒足证据去互联网金融协会投诉,管理人员应该会给你回复。
       2、遭遇上门暴力催收
    应对之策:报警。都这种情况了,不管你自己有没有错,欠多少钱,先得保住小命。报警应该是唯一合法有用的办法。再说,相关法律规定,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无理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3、遭遇非法扣留或拘禁
    应对之策:想办法报警,这种要债方式已经涉嫌非法拘禁罪;或者跟扣留人员协商,比如承诺多久还钱,要求人身自由。侠姐还是那句话,保命最重要。
       4、遭遇不雅照片、视频等私自散发
    应对之策:未经允许传播他人信息,就是违法行为,可直接起诉对方,另外你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不过再好的应对都比不上事前防范,所以照片视频等个人隐私,最好不要用于借钱。
       三、债务人欠款没偿还能力怎么办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但目前社会上债务得不到偿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无力偿还,另一种是有能力而拒不偿还。而《民法通则》对此也仅作了上述原则性规定。
    实践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又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暂时无力偿还。如属于这种情况,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另一种是永久无力偿还。如果是永久无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了,这就要经过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再付诸执行,也就是说债务人有多少个人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就拿多少。
    你与借款人既然是朋友,可以进行坦诚的、实事求是的协商,订立一个分期还款协议,在协议上如有可靠的第三人担保更好。这件事告诉我们:私人之间的借款要慎重。借钱给人,必须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就是亲朋好友之间的互通有无、如果数额较大的话,除立借据外,也要尽可能由借款人提供担保或以一定财产作抵押,这样就可减少风险。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的债权债务纠纷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相关内容。综上,债权债务纠纷相关法律法之一就是在债权债务中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条
    [3]《意见》第一百六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零六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零七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零八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一十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一十一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7]《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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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1:5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