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问责官员解除处分就能走马上任 |
释义 |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对受行政处分官员的解除程序做了如下规定:受处分人的处分期限满了,要由监察机关及时解除处分,对本人没有影响,他今后的晋升、晋级不再受处分的影响。(京华时报2月25日报道) 也就是说,官员处分不是终身制,解除处分后复出不背包袱,重新任职不受影响。诚然,这是为维护被处分人合法权益而作出的制度设计,但仅此不够。以往公众质疑被问责官员复出,其关注点在于官员往往“潜伏而出”,没有任何权威机构在官员复出之前作出公示,是网友通过新闻报道中的领导活动和官方网站上的领导列表等“蛛丝马迹”发现并公诸于众的。因而,在修法时应将被处分官员解除处分、职务变动情况及变动的背景与理由等都纳入公开的范畴,让公众一目了然。 问责官员复出大致有三种情形,一种是直接责任人,总得给工作干,既不能人间蒸发,也不能不干事白吃饭,不过,复出后什么领导职务都没有;二是负领导责任者,复出后要么官复原职,要么异地恢复同级职务或保留原有职级,职务原是正职的安排副职,原是副职的降职使用等;三是同样负领导责任者复出后,职务不降反升,得到重用。无论何种情形,被问责者都是负面事件中的担责者,应有一个自我反省的过程,包括法治意识、决策能力、服务水平等,因而,解除处分并不意味着就能走马上任,应由相关部门区别不同情况对其作出评估,并予以公示。尤其对官复原职或职务晋升者,更应将其勤政廉政表现和主要实绩予以公开,让公众事先知情并可能就拟任职务等及时提出质疑,有针对性地将问题向相关部门反映,以防专为复出官员“量身定做”领导职务。 进一步说,对官员职务变动,公众享有知情权、表达权与监督权。除了法律规定的保密情形外,应一律予以公开。不因公众质疑而公开,不因曾被问责而公开,不因引发网络事件而公开。公开是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是以法治吏的公平所在,是杜绝用人腐败的预防之举。凡官员变动均应通过不同形式、不同方式予以公开,不仅公开变动情况,而且要公开变动的主要原因和依据,公开公众提出质疑的通道与获得回复的途径。这是治吏诉求法治的必经程序,更是社会进步和政治文明的应有之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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