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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依法调解给力 解除无效婚姻
释义
    据了解,2014年襄城县十里铺镇某村的王某经人介绍,与邻村的女青年李某相识。王某年近30岁,在农村已属大龄青年,加之父母催促得紧,在未交往了解情况下,按照当地风俗,两人很快举行了结婚仪式。尽管花光了家中的积蓄,但王某感到很欣慰,自己不仅结束了单身,也了却了父母的心愿。然而,婚后王某发现妻子李某有些不太对劲,她不但经常无缘无故发愣,说话前言不搭后语,而且还时常做出一些怪异的举动,王某试图弄明白是咋回事,却发现根本无法与其交流沟通。刚开始,王某以为妻子得了什么病,就带她四处求医问药,但收效甚微,病情没有丝毫好转。后来,在许昌市某医院治疗时,医院的诊断证明终于使真相大白,原来妻子李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且在婚前已有相关病史,李某及家人在婚前刻意隐瞒了病情。
    王某找到李某娘家人理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将李某送回,可李某家人态度蛮横,拒不承认女儿结婚前患有精神疾病,并拒绝了他将李某送回的请求。自己花重金娶回家的媳妇竟然患有精神分裂症病,根本无法正常生活,这着实让王某又憋屈又头疼。后来,在别人的指点下,他来到十里铺司法所寻求帮助,希望通过司法所的调解结束这桩不幸的婚姻。
    十里铺司法所所长景克杰接待了王某,在弄清了他的来意之后,景所长告诉他:“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法律上是禁止结婚的,如果你有可靠的证据证明妻子婚前确实患有精神分裂症,你们的婚姻应属无效婚姻,双方可以解除婚姻关系。”随后,在征询了王某意见后,景所长为其办理了委托代理手续,将李某及其家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法院立案后,根据案情需要,景所长收集整理了扎实的证据材料。审理过程中,李某家人在证据面前迫于败诉的压力,终于承认了隐瞒李某患有精神病的事实,并主动提出愿意通过调解解决问题。
    最终,经过景所长的悉心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协议:李某娘家人同意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将李某接回;王某自愿放弃婚后为李某检查治疗花费的7000元费用;婚后的家庭财产全部归王某所有。就这样,一桩荒唐的婚姻宣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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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8:27:03